申許可揸出租車遭拒兩漢覆核勝訴

更新時間:03:00 2025-07-04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7-04 HKT

  近年網約車爭議不絕於耳,2名擁Tesla電動車的男子2018年打算轉任Uber司機時,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遭拒,更遭交通審裁處駁回覆核。兩人3年後申請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昨高等法院判二人勝訴,指署方錯誤詮釋法例,處理申請時不切實際又不合邏輯地要求司機說明其座駕提供的服務有否合理需要及獨特性,做法近乎荒謬。法官明言申請結果應對2名司機有利,現按程序推翻決定,發還申請予交通審裁處重新考慮。

2名申請人分別為44歲陳海濤(音譯)及34歲言偉豪(音譯),答辯人為交通審裁處,利害關係方為運輸署署長。入稟狀指,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4(3)(b)條,如運輸署署長認為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可向申請人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方認為署方對「有合理理由需要」的理解出現法律上的錯誤,申請方當時爭議要評估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應取決於出租汽車的「服務類型」,而署方則認為是取決於二人報稱的出租汽車「服務」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請方認為如其詮釋為正確,運輸署便應批出二人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明言非針對Uber等網約平台政策
  法官高浩文明言,本案針對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相關法律正確詮釋和應用,而不是針對Uber或類似網約車平台運營的相關政府政策。交通審裁處錯誤詮釋《規例》,需重新考慮兩人的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
  法官認為交通審裁處錯誤詮釋第14(3)(b)條,正確詮釋應為:《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顧名思義,有意為車輛包括私家車提供公共服務而設立,因此必然可以預見有司機基於第14(3)(b)條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用私家車服務大眾。
  第14(1)條訂明5類出租汽車服務,容許就此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第14(2)條要求私家車登記車主申請時,選擇5類出租汽車服務其中之1類,因此如交通審裁處詮釋時,錯誤地僅考慮有關「服務」,忽略「服務類型」中「類型」字眼,必屬錯誤。
  法官認為條例行文簡單直接,惟交通審裁處詮釋違反關鍵詮釋原則,忽略任何法定字眼,而署方要需評估的是出租汽車的「服務類型」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而非出租汽車的「服務」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
  法官提到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法訂上限為1500張,先到先得方式並無不妥,直言如署方批核申請時,要逐一衡量申請人的駕駛操守、座駕等條件,來衡量其服務是否有合理需要的話,做法實乃不合情理、近乎荒謬。法官批評如申請人要為申請需向署方示範服務,做法不切實際,既不合邏輯又不可行,更何況條例中也無要求申請人須展示其服務獨一無二。
  署方回應指申請人欲提供的Uber服務任何人均可預約,故屬公共交通服務。法官質疑說法不能成立,反駁指雖然Uber可以服務大眾,然而過程中毋須僱傭,根據案例,網約汽車僅私人服務,車輛為車主私家車,亦只提供服務予網約人士,故非公共交通。
  法官認為署方對網約車輛及特定預約車輛標準不一,法律上無理據支持,運房局政策亦表明立法框架沒有排除網約服務,故網約車輛司機可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因此批准司法覆核,推翻審裁處決定,發還審裁處重新考慮申請。
運輸署研判詞決定跟進行動
  運輸署回覆指正和律政司詳細研究案件判詞,以決定下一步跟進行動。為提升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政府現正全速推進規管網約車平台的工作,目標在今年內訂定有關立法建議,敲定有關平台、車輛和司機三方面的牌證要求等細節,以促進平台規範化運作,既保障乘客的安全、體驗和權益,也考慮到香港公共交通系統的整體發展以及路面資源和情況等因素。這個工作時間表並無因這個判決而改變。
  Uber發言人回應指非常樂見2人勝訴,指出是次司法覆核標誌着香港交通政策邁向現代化的重要一步,旨在支援司機生計,滿足大眾出行需求 。發言人又指知悉政府正在擬定新的網約共乘服務規管框架,希望框架能優先考慮安全及公眾利益,並讓Uber平台上超過3萬名司機繼續靈活地賺取收入。案件編號:HCAL 159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