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暴動傷人白衣人重審囚7年
發佈時間:03:00 2025-04-09 HKT
2019年元朗西鐵站「7‧21」事件中,6名白衣人罪成,任職貨車司機的60歲男被告王志榮則暴動及蓄意傷人罪脫,律政司不服罪脫結果,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得直,上訴庭去年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葉佐文重審,葉官上周終裁定王志榮暴動及蓄意傷人兩罪成。辯方同意王志榮案發時曾「郁幾下手」,葉官昨於區域法院判刑指,王志榮與白衣人大夥一同行事,無差別挑釁、威脅和襲擊市民,角色與同案被告不遑多讓,判處王志榮監禁區域法院最高刑期7年。
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求情指,王志榮2012年確診驚恐症,其妻子已歿,生前2人鶼鰈情深,現時被告患有焦慮,正於青山醫院求醫,需要服藥,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案中參與程度不高,酌情輕判。
求情指患焦慮參與程度低
葉官判刑時引述辯方同意王志榮曾「郁幾下手」,但非積極參與者。葉官反駁指王志榮與白衣人大夥一同行事,無差別挑釁、威脅和襲擊市民,一舉一動均相互連繫,罪責均非常嚴重。
葉官原審時斷定案發片段中的男子並非王志榮,裁定王志榮暴動和蓄意傷人罪脫。律政司其後提案件呈述上訴,認為葉官錯誤地只考慮片段中人的面容與王志榮的面容不完全相像,便裁定王志榮非片中人,但實質忽視了外型及髮型等特徵,如雙眼、眉毛、額頭、耳朵和身形高度,以及在王家中搜出的T恤、短褲、運動鞋,又沒有考慮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令葉官裁決有悖常理。
上訴庭考慮到辨認王志榮時,除了片中人面容外,王志榮所出現的時間、地點、距離、衣着和其他身體特徵等多項環境證據脗合,認為葉官應全盤考慮這些脗合純屬巧合的機率,又認為葉官忽略考慮多項環境證據,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王志榮暴動罪和傷人罪兩項無罪裁決,發還葉官重新考慮。
葉官重審時比對案發片段中犯案男子脫下口罩後的外貌,與案發後2日王志榮被捕時拍下的相片,認為兩者外貌非常相似,重審時藉此比對外貌後有充實基礎。辯方質疑片段影像不清晰,片中男子眼神樣貌神情不同,被告則看來比較老邁,左邊顴骨亦較突出。葉官指被告被捕後安坐拍照,神情呆滯憂慮,犯案男子則自信堅定。然而葉官認為兩者分別不在何者年輕,又反駁指現場有光反射到男子右顴上。
刑期同案最重 與鄧懷琛一致
葉官再指出,案發後警方在被告居所中搜出啡色短褲及帶黃色鞋帶的深藍色運動鞋,均與犯案男子衣着極為相似,而且運動鞋款式獨特,被告管有兩者可作為環境證供,閉路電視片段更拍得被告曾穿着上述兩物出入居所。葉官自言原審時沒有考慮上述各項,遂加以糾正,另考慮到所有關鍵證據累積出現的機率,認為被告便是片中犯案男子,隨白衣人大夥出入形點商場到港鐵車廂,再折返居所,無差別挑釁威脅及襲擊他人,意圖造成身體傷害,遂裁定被告暴動及蓄意傷人兩罪成。
同案被告中,林觀良、林啟明認罪判囚4年8個月,其餘各人受審後定罪,黃英傑被判囚3年6個月,燒烤場東主鄧懷琛判囚7年,「飛天南」吳偉南判囚4年,八鄉橫台山河瀝背村長鄧英斌判囚3年9個月,技工蔡立基判囚6年。蔡立基、吳偉南及鄧英斌已刑滿出獄。
蔡立基受審時被要求咧嘴露齒笑及做動作,以對比片中人面容,侵犯了其基本權利,因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其餘人上訴均被駁回。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734/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