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暴动伤人白衣人重审囚7年
发布时间:03:00 2025-04-09 HKT
2019年元朗西铁站「7‧21」事件中,6名白衣人罪成,任职货车司机的60岁男被告王志荣则暴动及蓄意伤人罪脱,律政司不服罪脱结果,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诉得直,上诉庭去年发还案件予原审法官叶佐文重审,叶官上周终裁定王志荣暴动及蓄意伤人两罪成。辩方同意王志荣案发时曾「郁几下手」,叶官昨于区域法院判刑指,王志荣与白衣人大伙一同行事,无差别挑衅、威胁和袭击市民,角色与同案被告不遑多让,判处王志荣监禁区域法院最高刑期7年。
辩方资深大律师骆应淦求情指,王志荣2012年确诊惊恐症,其妻子已殁,生前2人鹣鲽情深,现时被告患有焦虑,正于青山医院求医,需要服药,望法庭考虑到被告案中参与程度不高,酌情轻判。
求情指患焦虑参与程度低
叶官判刑时引述辩方同意王志荣曾「郁几下手」,但非积极参与者。叶官反驳指王志荣与白衣人大伙一同行事,无差别挑衅、威胁和袭击市民,一举一动均相互连系,罪责均非常严重。
叶官原审时断定案发片段中的男子并非王志荣,裁定王志荣暴动和蓄意伤人罪脱。律政司其后提案件呈述上诉,认为叶官错误地只考虑片段中人的面容与王志荣的面容不完全相像,便裁定王志荣非片中人,但实质忽视了外型及发型等特征,如双眼、眉毛、额头、耳朵和身形高度,以及在王家中搜出的T恤、短裤、运动鞋,又没有考虑环境证供的叠加效应,令叶官裁决有悖常理。
上诉庭考虑到辨认王志荣时,除了片中人面容外,王志荣所出现的时间、地点、距离、衣着和其他身体特征等多项环境证据脗合,认为叶官应全盘考虑这些脗合纯属巧合的机率,又认为叶官忽略考虑多项环境证据,遂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撤销王志荣暴动罪和伤人罪两项无罪裁决,发还叶官重新考虑。
叶官重审时比对案发片段中犯案男子脱下口罩后的外貌,与案发后2日王志荣被捕时拍下的相片,认为两者外貌非常相似,重审时借此比对外貌后有充实基础。辩方质疑片段影像不清晰,片中男子眼神样貌神情不同,被告则看来比较老迈,左边颧骨亦较突出。叶官指被告被捕后安坐拍照,神情呆滞忧虑,犯案男子则自信坚定。然而叶官认为两者分别不在何者年轻,又反驳指现场有光反射到男子右颧上。
刑期同案最重 与邓怀琛一致
叶官再指出,案发后警方在被告居所中搜出啡色短裤及带黄色鞋带的深蓝色运动鞋,均与犯案男子衣着极为相似,而且运动鞋款式独特,被告管有两者可作为环境证供,闭路电视片段更拍得被告曾穿着上述两物出入居所。叶官自言原审时没有考虑上述各项,遂加以纠正,另考虑到所有关键证据累积出现的机率,认为被告便是片中犯案男子,随白衣人大伙出入形点商场到港铁车厢,再折返居所,无差别挑衅威胁及袭击他人,意图造成身体伤害,遂裁定被告暴动及蓄意伤人两罪成。
同案被告中,林观良、林启明认罪判囚4年8个月,其余各人受审后定罪,黄英杰被判囚3年6个月,烧烤场东主邓怀琛判囚7年,「飞天南」吴伟南判囚4年,八乡横台山河沥背村长邓英斌判囚3年9个月,技工蔡立基判囚6年。蔡立基、吴伟南及邓英斌已刑满出狱。
蔡立基受审时被要求咧嘴露齿笑及做动作,以对比片中人面容,侵犯了其基本权利,因此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其余人上诉均被驳回。
案件编号:DCCC888/2019、DCCC11、734/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