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憑專業知識搜證 多次確認被告目睹過程

更新時間:03:00 2025-02-15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2-15 HKT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證物警員接受辯方盤問時,被質疑沒有檢取涉案單位內一個「吉篋」;辯方亦提到,警員當時在另一行李箱內發現懷疑爆炸品,應想到疑犯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並可透過常識決定檢取與否。
  警員供稱因為該「吉篋」沒有發現任何與案相關證物、故沒有檢取,重申他以專業知識,而不是common sense(常識)去決定檢取甚麼物品。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不檢無證據價值「吉篋」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被告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昨盤問證物警員周國豪;周國豪早前供稱於2020年3月8日凌晨搜查宏創方503室,並檢獲一個內有懷疑爆炸品的行李箱,以及化學粉末、電子火柴、電路板、玻璃瓶和電子磅等物。
  辯方提出的案情指,是有人將涉案的化學品送入503室,因此監視警員故意掩蓋503室外的閉路電視。周國豪不同意,更指他是在進入503室後,才知道有監視警員參與行動。
  案發時,503室除了涉案行李箱以外,屋內另有一個「吉篋」。辯方昨問到,周國豪有否想到疑犯會用行李箱運送或儲存爆炸品,又指周國豪雖非調查人員,但可以透過調查經驗、甚或常識去決定檢取甚麼物品。
  周國豪重申他以專業知識,而不是common sense(常識)去決定檢取甚麼物品,因為搜查後發現「吉篋」並無任何與案相關證物,故沒有檢取作證。控方案情指,宏創方503室內檢獲的行李箱內,有多袋硝酸鉀、鎂粉、鋁粉及硫磺;而警方專家認為該些化學品均是可以用來製造炸藥,或提升炸藥的威力和敏感度。
被告閱讀搜查記錄後簽署作實
  辯方續指,周國豪的書面供詞沒有提到在同事沈鴻源與吳錄取警誡口供期間,周國豪曾交替地帶吳見證搜查,辯方質疑其實搜查沒有在吳見證下進行。周國豪不同意,並向法庭講述,他進行搜查期間不時望向吳,以確認吳亦同時望着他進行搜查。到搜查尾聲時,他以記事冊記錄搜查過程細節後,向吳進行口頭覆讀,同時又會向吳逐一指出搜出證物的位置,之後再將記錄交予吳閱讀,並簽署作實。
  辯方又指,當時吳是在威逼下才願意在記事冊簽署作實;周國豪不同意,並強調所有警務人員均不會作出任何威逼利誘的行為,因為這是「警隊的宗旨」。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