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女遊行後非法集結罪成候懲
更新時間:16:33 2021-12-06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1-07-04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1-07-04 HKT
(星島日報報道)六男一女涉嫌參與前年六月九日港島反修例大遊行後,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集結,其間涉指罵警員及向警員掟雜物。 七人被控非法集結罪,崔美霞裁判官昨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五人罪成兩人罪脫,案件押後至七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作判刑及辯方求情,其間為五名罪成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五人須還柙候判。
被告依次為二十三歲文員蔡晉昇、二十三歲廣告從業員陳曉進、二十八歲電器技工陳偉樂、二十二歲學生梁曦彤、二十五歲無業男子楊常智、三十歲舞台技術員彭浩基及三十五歲廣告從業員周子俊。首六人被控於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在灣仔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周子俊則被控同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與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崔美霞裁判官裁決時指,涉案當日凌晨時分大批示威者於立法會附近聚集,群眾大叫口號,以垃圾及雨傘等雜物堵路,警方到場驅散推進至告士打道,東行車線布滿逾百名示威者,崔官認為站在前線的蔡晉昇、陳曉進、陳偉樂、楊常四人明顯與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有人聚集,故裁定四人罪成。涉案片段雖然不能判斷出同在人群前方的唯一一名女被告梁曦彤之容貌,但片段中一名女子紮馬尾並揹着白色袋,與她被捕時衣著打扮一致,故亦裁定她罪成。
至於兩名罪脫被告彭浩基及周子俊,崔官指警員無法說出當日拘捕彭的原因及位置,控方遂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罪名不成立。而周被捕前獨自一人在天橋上,沒有與任何人集結在一起,雖然周當時獨自在天橋辱罵警員,但不能證明他參與非法集結,遂裁定周罪脫。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案件一二——二〇二〇。
被告依次為二十三歲文員蔡晉昇、二十三歲廣告從業員陳曉進、二十八歲電器技工陳偉樂、二十二歲學生梁曦彤、二十五歲無業男子楊常智、三十歲舞台技術員彭浩基及三十五歲廣告從業員周子俊。首六人被控於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在灣仔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周子俊則被控同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與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崔美霞裁判官裁決時指,涉案當日凌晨時分大批示威者於立法會附近聚集,群眾大叫口號,以垃圾及雨傘等雜物堵路,警方到場驅散推進至告士打道,東行車線布滿逾百名示威者,崔官認為站在前線的蔡晉昇、陳曉進、陳偉樂、楊常四人明顯與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有人聚集,故裁定四人罪成。涉案片段雖然不能判斷出同在人群前方的唯一一名女被告梁曦彤之容貌,但片段中一名女子紮馬尾並揹着白色袋,與她被捕時衣著打扮一致,故亦裁定她罪成。
至於兩名罪脫被告彭浩基及周子俊,崔官指警員無法說出當日拘捕彭的原因及位置,控方遂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罪名不成立。而周被捕前獨自一人在天橋上,沒有與任何人集結在一起,雖然周當時獨自在天橋辱罵警員,但不能證明他參與非法集結,遂裁定周罪脫。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案件一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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