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行為失當罪申上訴周五裁決

更新時間:02:37 2018-07-18 HKT
發佈時間:03:00 2018-07-18 HKT
  (星島日報報道)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於在任期間,參與行會拍板批出雄濤廣播聲音牌照時,未有申報本身正與雄濤大股東洽租名下深圳豪宅單位,於去年二月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二十個月,在服刑兩個月後獲准保釋的曾蔭權,今年四月下旬就定罪、刑期及訟費令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本周五(二十日)早上揭盅,屆時上訴庭開庭公布上訴結果後,將頒下書面判詞。
  七十三歲的曾蔭權,原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去年四月被裁定其中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判囚二十個月,服刑六十三天後獲保釋至今。去年九月法庭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重審,但陪審團始終不能作出有效裁決,控方暫時不申請重審。究竟曾蔭權上訴成功與否,事件最終或會交由終審法院作出終極定奪。
  曾蔭權於今年四月向上訴庭就定罪及減刑申請上訴許可,代表的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ogmery提出三項上訴理據,包括(一)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沒有就「犯案動機」作解釋;(二)原審法官沒有向陪審員提供適當的法律指引;(三)原審法官在案中沒有任何貪污證據下,錯誤引導陪審團。
  Montgomery續指,涉及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的兩度審訊,陪審員均未能達成有效裁決,反映案中的租約屬公平的交易,故不能假定案中涉及貪污或利益輸送的,另曾蔭權沒有向行會申報租約,也只有行會成員知悉,沒有對公眾造成損害,故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刑事罪行。
  Montgomery又指曾蔭權沒申報只屬判斷錯誤,不屬刑事,就算罪成,也應判緩刑。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即反駁曾蔭權作為香港第一把交椅的行政長官,沒有申報利益,而行會成員夏佳理當時都有申報利益,曾蔭權見到有人申報,難道他自己不申報,Montgomery 解釋夏佳理是雄濤廣播的股東,涉及的利益有所不同。
  Montgomery 指原審陪審團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裁決,就要考慮不申報是否嚴重,因行政長官是沒有責任申報租用的物業。原審法官應引導陪審團考慮曾蔭權有否違反責任、不申報構成甚麼影響以及有否損害公眾利益等。Montgomery又指有否利益交換是重要基礎,反問若無利益交換,那沒有申報是否涉不誠實呢?Montgomery認為控方要證明曾做的決定是否只顧個人利益,而不理公眾利益,原審法官應就有否不誠實作詳細指引。
  Montgomery 強調,曾蔭權在事件中僅作出錯誤的判斷,其嚴重程度不足以構成刑事罪行,尤其原審法官沒有指示陪審員需要考慮曾蔭權究竟是否有犯案動機,故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員。Montgomery 續指原審法官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的「思想狀態」(mental elements)沒有向陪審員作出適當的引導,例如犯者必須有蓄意行為失當、明知所作的行為是不合法(unlawful)。
  至於減刑方面,Montgomery 質疑原審法官誤解許仕仁貪污案的判刑,因而作出錯誤及過重的量刑標準,而且,原審法官在判刑時亦沒有考慮曾蔭權強而有力的求情因素,以及他的健康問題,故要求改判曾蔭權緩刑,擱置即時監禁的刑期。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五五——二〇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