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13億 前海南書記羅保銘判囚15年

更新時間:03:00 2025-12-10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12-10 HKT

  海南省前省長、前省委書記羅保銘受賄案昨日在上海宣判。現年73歲的羅保銘被指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銀行貸款、商業合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1.13億元(人民幣,下同),被判有期徒刑15年,並罰款500萬元。
  案件昨早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去年7月主動投案的羅保銘,如今一頭白髮,站在被告席上,神情嚴肅。
  經法院查明,案件跨越近30年,從1995年至2024年,羅保銘利用擔任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南省省長、海南省委書記、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斂財。
自動投案具自首情節
  法院認為,羅保銘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自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中紀委曾通報稱,羅保銘長期與政治騙子不正當交往,造成財政資金重大損失和惡劣政治影響;大搞迷信活動;在重要幹部任用上聽任親友「推薦」干預;縱容親屬謀取私利,大操大辦喪事;長期無償接受企業提供的高檔服務;大搞權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