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破壞《民族團結》法 追究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03:00 2025-09-15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9-15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9-15 HKT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周審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草案條文公布,包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不得以民族身份、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為由,故意引發或者激化矛盾,擾亂公共秩序。草案還強調,境外人士如有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09年新疆爆發75暴亂,官方開始調整民族政策,強調「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淡化民族差異。草案首次以專門法律的形式,將「民族團結」系統性地納入國家治理的頂層設計,採用了「序言+7章」的體例,共62條。
「構築共有精神家園」方面,草案規定,公民應當維護中華民族的形象,尊重中華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不得進行侮辱、貶損和褻瀆;國家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動學前兒童學會普通話。草案規定,國家支持香港、澳門特區開展中華民族歷史、中華文化和國情教育,引導港澳同胞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草案規定了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會條件和要求,包括促進各民族和諧融居、互嵌式發展。草案強調,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