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房產買賣意向書的爭議

近日一個有關房產買賣意向書的爭議在高院審結,法院下令原業主只須向買家公司象徵式賠償一元,但買家同時要支付對方大部分的訟費。事件中,一家公司買家於2017年斥資港幣二億四千五百萬元,向持有豪宅的業主以轉讓七成股權的形式簽約購入十三幢洋房。兩家公司簽訂了「意向書」,當中條款指明業主不得與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股權轉讓或增質擴股進行協商或談判,如違反「相關規定」,便須承擔買家聘請律師、會計師、投資顧問等費用,上限二百萬。但業主在同年5月突然致電買家,指他希望「取消交易」。

買家認為業主違約,應就違約行為負責並賠償,遂建議業主賠償二百萬元。而業主的回應表示願意根據「意向書」的有關條款賠償,雙方就賠償金額起爭議,買家亦入稟法院索償。法官在判詞中裁定「意向書」雖然缺乏基本條款細節,但仍屬於具約束力的合約,所以裁定買家接納「預期違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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