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為貴|調解股東之間的糾紛(二)

上期談到,調解為股東之間的糾紛提供了更有效的解決方法。如果涉及其他地區的股東,香港的國際調解專業服務也是最有效和最便捷的糾紛解決方法。國際商企選擇來香港調解解決股東之間的糾紛有四個主要的原因。

首先,我們香港完善的專業調解系統包括法律框架、專業資歷標準、理論和專業經驗。香港《調解條例》(香港法律第620章)自2013年1月1日生效,這個條例適用於在香港全部及部分進行的調解,進一步保障如能達成調解協定,則該協定的法律效力等同任何一般合約,亦可按一般合同法原則執行該調解協議。香港的專業調解系統亦擁有國際高水平的調解程序管理和各種專業配套服務,例如調解代理(律師)和專家證人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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