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調解八十萬元維修費的糾紛(四)

上期談到,調解專家陳小姐分別和業主、管理公司及發展商的代表會面,了解各方的立場和期望,協助把原有的立場轉化為需要,並鼓勵積極考慮提出可以滿足各方需要、吸引各方配合的多種方案。根據調解規則,當事人需要在開始調解程序和委任調解員後的三十日內完成調解程序。經協調後,安排了調解會議在香港法律中心的調解室舉行。為了減低大家負擔的費用,三方都選擇自己出席而不委派代理出席調解會議。

在調解中心的個案管理和調解專家陳小姐的協調下,三方都表現了充分的準備。同時,各方對調解員和調解程序都十分信任。李先生率先表述他的困惑和憂慮,並提出希望物管公司和發展商能夠協助滿足他的需要,包括(一)擁有舒適和安全的居住環境;(二)高效率管理服務;(三)減少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四)避免有類似的事件再發生。物管公司和發展商的代表也十分配合,積極提出多個方案協助李先生。另一方面,物管公司和發展商的代表都同時提出須加入保密條款,要求李先生不能對外揭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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