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CBD產品可設登記制 - 林國輝

近期海關及警方以含有四氫大麻酚(THC)為由,接二連三打擊CBD產業。海關上月中突擊搜查兩個儲存倉庫和七間售賣CBD產品的零售店,拘捕九人,檢獲約二萬五千件懷疑含有THC的CBD產品,包括寵物零食、口服油及護膚品等等,料市值一千四百六十萬元。

這批產品經化驗,結果發現大部份產品均含有THC成份。 另一邊廂,警方上月尾展開代號為「速音」的第二輪行動。行動中除從商舖檢走茶、糖果、朱古力、電子煙油等二十多種CBD產品外,也在社交平台找出推廣及出售宣稱高濃度THC產品的人士,以涉嫌販毒拘捕五名本地男女。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含有THC成份產品,不論濃度高低,會被當作危險藥物處理。

販運危險藥物、非法將危險藥物進口香港,以及非法管有或服用危險藥物,均屬刑事罪行。但如果出售的CBD產品沒THC成份,即它本身無精神活性,便不屬危險藥物,亦不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

但讀者必須注意的是,CBD產品由大麻提取,它們帶有殘留THC的機會不輕。順帶一提,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任何含CBD藥劑製品都是第一部毒藥及處方藥物,是受藥劑製品的制度規管的。但至今為止,香港並無含CBD的註冊藥劑製品。

其實,法例清楚禁止含有THC成份的產品,所以立法規管CBD產品,不是必須的;但如政府設立登記註冊制度,這可以保障商人及買家,未嘗不是一件壞事。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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