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特權條例

  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因不滿發展局未能提供橫洲公屋發展項目的相關關鍵文件,而搶走了當時的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麥美娟將梁趕離會議室,會議一度暫停。梁其後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第17(c)條藐視罪,並於原審被裁定無罪。但律政司上訴得直後,案件被發還重審,梁便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結果今年九月被駁回。案件上周發還至裁判法院提訊,梁表明不認罪。
  特權條例的框架和內容源於《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發表的言論不會受法律追究;而第七十八條則列明議員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會被拘捕。條例將立法會及其議員的權力及特權編纂為成文法則,使議員能履行職能,並維護立法機關的尊嚴。
  根據特權條例, 議員的特權包括在會議程序中享有言論及辯論自由(第3條);議員在立法會或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或在提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報告書中發表的言論,可獲豁免法律程序(第4條);和在出席會議時,議員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第5條)等等。就議員的權力而言,他們可命令證人列席作證或出示文件(第9條)和訊問經宣誓的證人(第11條)。
  特權條例亦有就議員在會議程序中的相關事項訂定罪行,包括不服從命令到立法會或委員會列席(第17(a)條),和在訊問過程中拒絕回答問題(第17(b)條)。另外,任何人如在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亦屬犯罪(第17(c)條),這也是梁被控的控罪。該案件排期至明年一月開審。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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