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同音——內地和香港司法協助

  在九七回歸後,香港和內地仍然使用着不一樣的司法制度。在刑罰上,例如內地有死刑,香港沒有死刑。在婚姻法上,內地離婚,婚前的財產不可以作為結婚財產分配,而香港可以。最明顯就是在合同法上,本地法院判決,對方法院不會執行。
  這方面的差異對於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在遇到問題時,都會帶來重複的程序浪費資源。所以香港特區政府和內地有關部門在過去幾年,在法院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安排上,都有磋商和陸續有具體安排。
  在2019年,特區政府和內地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協議。在這個協議下,香港法院的判決,可以在內地執行,反過來也一樣。但是這裏和刑事案件沒有關連,主要針對商業合同,如金錢上的糾紛。
  這裏的好處就是事主不需要重複香港的判決,不需要第二次把案件,提到內地進行審判,而可以根據香港法院的判決,直接要求內地法院執行,反過來也一樣。
  隨着兩地人民愈來愈多往來,當中所衍生的問題不但是商業,其中還有離婚財產的分配、繼承案件、遺產管理或者分配和收養關係等,現在還沒有涵蓋,相信這方面的問題也會一一落實。
  不管怎樣,作為商人,我們感激兩地有關人員為便民作出的努力!
金利通科技主席兼執行董事
洪集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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