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非法集結罪

  本周焦點在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身上。他和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及前議員李卓人被指控參與八三一非法集會被警方拘捕。黎智英亦因二○一七年涉嫌恐嚇記者同時被捕。不得不提,二○一四年得雨傘運動後,黎亦同樣因非法集結而被捕,但上次是預約拘捕,最終沒被檢控;今次是上門拉人及遭落案起訴。
  根據《公安條例》,要構成非法集結罪,首要條件是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他們要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並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所以,最低限度,控方須證明黎於八三一行為意圖令人害怕他或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且,控方亦要證明黎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會發生。例如,在沒有不反對通知書下集結。條例指,最高定罪,如循公訴程序可監禁五年;如經簡易程序,可被罰二級罰款及監禁三年。
  就涉嫌恐嚇記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刑事恐嚇是威脅他人「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這些威脅必須是意圖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去作出他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若隨循簡易程序定罪,黎或會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兩年,若隨循公訴程序被定罪,他則可被判監五年。結果如何,大家拭目以待。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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