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青天無處不同霞」

  過年時候,在家看書,疫情一天比一天差下去,每天政府只去解釋不作為的原因,又不想市民所想,做市民之所急和要求的事情。話說回來,前些日子去旺角買些Dettol 之類回來給同事洗手,但發現買了假貨。海關開始拘捕賣假貨的藥房和東主。這也是為市民做點有意義的事。
  《商品說明條例》禁止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商品說明, 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和某些不良營商手法等等。條例第18條指明,任何人如犯了這些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及監禁五年。如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第6級罰款及監禁兩年。
  第18A條賦予法庭命令該人向因該罪行而蒙受經濟損失的人支付合理的款項作為補償。
  於R v Ng Wen Chien HCMA257/1987,該案上訴人因管有偽冒食米和洗潔精被判監四個月。同樣地,於HKSAR v Chan Yau Fat HCMA157/2008,該案的上訴人因管有偽冒的「Cialis」和「Viagra」藥丸被判入獄三個月。
  重點是,管有或售賣偽冒藥物不但會影響公眾健康,會使市民對零售藥物的質素失去信心,後果嚴重。
  所以法庭一貫對涉偽冒藥物和生活必需品的案件均採取嚴厲態度,讓公眾和業界清楚知道,社會絕不姑息這類行為。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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