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永雄 - 禁「榮光歌」確認法庭的國安考量 | 巴士的點評

  在網上散播《願榮光歸香港》歌曲當作香港所謂「國歌」的亂象,終於有望制止。

  政府早前在高等法院申請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榮光歌」作非法用途,被高院裁定敗訴。律政司隨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於5月8日頒發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批出對「榮光歌」的臨時禁制令。

  上訴庭的判詞及未來的發展,有幾點值得關注。

  第一,確立法庭的國安考量。原審法官較傾向突出保護自由的角度,指臨時禁制令或產生「寒蟬效應」,影響言論自由。但上訴庭潘兆初法官在判辭中指出,法庭處理案件的時候,要把國家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第二,確認行政長官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特首根據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列出4類行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潘官強調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應全面接納評估並予以絕對尊重。潘官亦引述英國的案例確認相關觀點,2005年的英國案例,案例背景是在美國911襲擊後,英國政府判斷有公共安全危險,啟用一系列國安法例,包括賦予內政大臣權力羈押他判斷有國安風險的懷疑恐怖分子。上訴庭認為,案例反映在裁決上述問題時法庭「會遵從行政機關的決定」,法庭執行其司法工作時,不會逾越其憲制上的角色,干預行政機關的權力。

  第三,確認有需要頒發民事禁制令。潘官指出,創作「榮光歌」的人有意以它作為「武器」,潘官接納行政構關的評估,認為單是按刑事法例進行檢控,已不足處理涉嫌違反《國安法》的行為,因此法庭有逼切需要頒發禁制令,以協助刑事法例,從而維護國家安全。

  第四,網絡平台聲稱會加以配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法庭判決之後指出,Google早前已向特區政府表示,會依據公司政策尊重法庭判決,如有違法情況,他們會依從要求移除相關內容。

  第五,莫以身試法。上訴庭判決時已考慮言論自由等因素後,認定是次臨時禁制令的範圍並沒有構成不合理的限制,並不影響言論自由,禁制令清楚列明不會影響正常的新聞及學術活動。當然法庭已經頒下禁令,市民也不應明知故犯,故意作出一些「踩界」行為,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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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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