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永雄 - 「三連中」不易中|巴士的點評

特區政府就23條立法訂立「境外干預罪」,惹起一些議論。例如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質疑,「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並指如「呼籲沽售港元」而導致部分人虧損是否違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以不點名方式回應,指第一,有關行為與境外勢力看不到有任何關係;第二,看不到有使用「不當手段」; 第三,亦沒有切合建議法例所說的干預效果,基本上是「三不中」。

鄧局長亦指出,若純粹談論本港社會經濟發展或從事相關研究,並不是洩密,要「三連中」才違法,包括一,無合法權限下披露; 二,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三,披露的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秘密的領域和有否犯罪意圖。

政府提出23條立法之後,的確有部分人提出,23條立法後會否甚麼也不能說,例如將來發研究報告導致股巿下跌,會否有國安問題?或者是否甚麼也不能批評政府,否則就是洩密或違反國安法?這些講法無論是善意或是惡意,都是將所有東西混為一談,焦點不清。

以「境外干預罪」為例,我又不覺香港的「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其實陳教授所處的英國,去年7月通過的新版《2023國家安全法》,同樣新增了「境外干預罪」,其內容和香港建議中的「境外干預罪」接近,只是港版的辣味比英國版為低,因為無英國較嚴厲的「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

英國版「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外國勢力,通過某些特定的不當手段,干預該國事務,包括干預投票、妨礙言論自由等,均屬違法。

港版「境外干預罪」,禁止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干預效果,包括第一,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第二,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 第三,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第四,影響法院履行職能;以及第五,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

港版和英國版「境外干預罪」提到的使用不當手段亦頗類似。

這裏再科普一下,提控刑事罪行要入罪殊不容易,首先要證實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其次亦要證明有犯罪意圖(mens rea),如果涉案人在毫不知情下被人欺騙利用,即使真正有犯罪行為,亦可以以無犯罪意圖辯護脫罪。

一個人如果呼籲沽售港元,如果真的只是對貨幣走勢的一個評價,看不到有「使用不當手段」的成分,而「導致部分人虧損」,也不是香港的「境外干預罪」亦要帶來的五種效果之一,首先不構成「犯罪行為」。

至於「犯罪意圖」,無論是研究員或巿場人士,真心實意分析經濟研究港元走勢,提出看法,沒有配合境外勢力有預謀行事,亦看不到有任何犯罪意圖。「境外干預罪」是要防止外國透過本地的代理人,透過不當手段嚴重干預國家或香港事務,正常研究分析活動、新聞報道、投資建議,的確跌入鄧局長所說的「三不中」範疇。

一般人不懂得作具體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的分析,並不出奇,故易有「法例不清」的誤解。但一個法律系的大教授也作出所謂的「字眼含糊」的評論,就比較不專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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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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