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Lily|父母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投訴瑞典 指保護令司法程序侵犯人權
發佈時間:08:24 2026-07-14 HKT
「Save Lily」事件再有新進展。被外界稱為「非常父母」的曾先生及關小姐今日(14日)凌晨向《星島頭條》交代Lily事件的最新情況,指他們已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投訴瑞典當局,在Lily保護令的司法程序中,侵害了他們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保障的權利。

指先遣警務督察不建議將Lily與父母分離
Lily父母表示,投訴涉及《公約》第14條(公平審訊的權利)、第17條(家庭生活的權利)及第9條(免於任意羈留的權利)。父母指,瑞典行政法院指控他們拒絕為Lily辦理出生登記,沒有進行討論。另外,芬蘭社福局以他們為香港人為由拒絕Lily的出生登記、芬蘭行政法院及芬蘭最高行政法院拒絕受理他們的申訴,以及英國當局拒絕為Lily辦理海外出生登記等情況。

父母又指,在保護令的審訊中,瑞典行政法院拒絕傳召先遣警務督察Mark Hughes作證。其後,他們發現Mark Hughes早於Lily被社福局帶走前一天(2023年12月5日),已評定Lily情況安全,並不建議將Lily與父母分離,但相關證據從未被行政法院討論。
就第17條的家庭生活權利方面,Lily父母引用歐洲人權法院案例,指在施行保護令及接觸禁令等嚴苛措施下,國家機關必須提交獨立心理報告及進行聆訊,否則可能侵犯受保障的家庭生活權利。父母認為,在Lily的保護令及接觸禁令司法程序中,瑞典行政法院完全信納社福局的意見,沒有按照國際人權法要求,保障Lily與父母的家庭生活權利。


質疑瑞典當局令Lily處於「任意羈留」狀態
此外,父母亦指,自2023年12月15日及2024年3月1日行政法院確認Lily的保護令及接觸禁令後,相關措施一直未獲任何行政法院審核。他們認為,瑞典社福局一直以「行政考慮」方式安排Lily安置,而相關「行政考慮」不受法院管轄,令社福局擁有持續羈留Lily的權力。
父母又質疑,瑞典當局在終審判決後21個月,仍未執行Lily的遣返令,認為當局有意繼續令Lily處於「任意羈留」狀態。
Lily父母表示,他們除了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投訴外,亦已向瑞典議會監察專員(Parliamentary Ombudsman)投訴瑞典行政當局及司法當局侵害人權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