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相關3公司剔出登記冊解散 警方封鎖將軍澳廠房大樓

更新時間:14:42 2026-03-25 HKT
發佈時間:14:42 2026-03-25 HKT

《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相關三間公司亦即告解散。今日(25日)下午2時許,警方封鎖《蘋果日報》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大樓,並有便衣探員入內檢視。

現場所見,位於駿盈街的《蘋果日報》大樓被封鎖,警方派出多隊機動部隊(PTU)到場,人員在大樓的3個出入口駐守,拉起封鎖線;而大樓內亦有便衣探員進入。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24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下稱《條例》)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下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公司註冊處處長已隨即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並在憲報刊登有關該項除名的公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即告解散。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作為《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控股公司——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多數股東,實際上控制了該三間公司,他密切管理《蘋果日報》並控制其編採方向;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均利用《蘋果日報》的平台發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蘋果日報》的高層人員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並提供支持,落實黎智英的編採指示。

發言人指,法庭裁定第一項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及第二項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謀,是得到《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配合的,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的。因此有需要為維護國家安全而依據《條例》第360C條行使有關權力,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以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自由之間達致合理平衡。

發言人表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經刊憲後該三間公司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