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市民買玩具「軍火」即違法 大律師:法律不會視乎用途
發佈時間:07:35 2025-10-05 HKT

內地網店聲稱發射炮仗的「玩具」和防狼電槍可合法購買,但有大律師表示,法律不會視乎用途,只要物品具備攻擊性便屬違禁品,市民在網上購物時應保持警剔。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市民管有可發射炮仗的「大炮」和「穿雲箭」或面臨刑責,因為賣家即使以「玩具」或其他名稱進行宣傳,法律只會視乎其設計、構造、功能及目的來判斷,就算相關物品在出產地合法製造或出售,也不代表可於香港合法管有,例如超過2焦耳、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的物品會被視為槍械,無牌管有即屬違法,而煙霧彈、炮仗等爆炸性物品同屬違禁品。
陸偉雄續指,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會干犯《公安條例》第33條,以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上述兩條罪行的最高刑罰,分別是監禁3年,以及監禁2年和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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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陸偉雄說宣稱合法的自衛及防狼電槍和電弧甩棍同屬違禁品,因為法律不視乎用途,而是根據物件的性質和設計判斷其具備攻擊性,即使宣傳強調合法自衛,市民亦不可盡信。
他強調,市民應保持警剔,切勿在網上購買來歷不明的違禁品,「尤其是青少年,不要因為感到新奇有趣而購買。」
此外,有網店出售所謂「強力黏液」,宣稱可用於對付霸佔他人車位的私家車,陸偉雄表示,將具破壞性或入侵性物質噴灑到他人財物上,已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的刑事毀壞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若車主因接觸黏液受傷,更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的傷人罪,最高刑罰可達終身監禁。


另一款高濃縮型臭味劑,網店建議用於「懲治惡鄰居」或對付霸佔車位的車主,。陸指出,市民管有此類物品並實際使用,有機會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若將臭味劑噴向他人的寓所門口或鞋架,亦同樣構成刑事毀壞罪。
網購平台還售賣「無敵癢癢散」的產品,可導致穿著者全身痕癢。陸強調,此行為涉嫌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任何人意圖使他人受損害、惡意向該人施用或導致向該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一經定罪可判監禁3年。
陸強調,令他人受傷或受損,均要承擔法律責任,「在法庭上,惡作劇從來不是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