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少蘭「縮時限」上訴駁回
更新時間:16:45 2016-07-26 HKT
發佈時間:03:11 2005-05-27 HKT
發佈時間:03:11 2005-05-27 HKT
(星島日報報道)挑戰領匯上市的公屋居民盧少蘭,繼上月獲上訴庭批准她就領匯正審上訴至終審法院後,昨遭終審法院否決她就縮短上訴時限所提的上訴申請。終院常任法官陳兆愷提出質疑,指即使縮短時限的問題獲准上訴,但案件最終只會發還上訴庭重審,但終院行將處理領匯案的正式上訴,何必要把遊戲重新開始。
盧少蘭一直認為上訴庭的做法嚴重影響其訴訟權利,昨天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但終院認為現時恰當的做法是把注意力專注在房委會是否有權出售公屋資產的上訴中,任何其他額外上訴,均會分散注意力,故拒絕申請。
房委會昨天發表聲明,表示法庭現時否決了盧的申請,有關方面可以專注於房委會是否可以分拆出售資產為題的聆訊上。
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昨天宣判時指出,終審法院現已定於本年七月五日及六日,就房委會是否可以合法出售資產的問題進行聆訊,但盧少蘭現提出額外的上訴,要求挑戰上訴庭令她盡速進行上訴及把上訴時限縮短的決定。如上訴得直的話,她將會要求將案件發還上訴庭重審,或至少由法庭確認及聲明其上訴權受到損害。
包致金認為,即使盧的權利真的受到損害,但現時最能惠及各方,包括訴訟雙方及法庭本身的做法,就是專注在房委會出售資產的合法性問題上。縱然盧是在出於良好的意圖提出上訴,但此項額外的上訴將會分散注意力,故拒絕頒發上訴許可。
事緣,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房委會有權出售公屋商場及停車場資產後,盧少蘭不滿上訴庭於去年十二月十五日批准房委會的縮短上訴期限申請,要求盧須於翌日下午二時半前就司法覆核申請失敗提出上訴。盧在限期前提交書面的上訴通知書後,因未能及時申請法援及聘請律師,選擇不出庭,最終被駁回上訴。案件編號﹕民事上訴三七八——二○○五。
盧少蘭一直認為上訴庭的做法嚴重影響其訴訟權利,昨天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但終院認為現時恰當的做法是把注意力專注在房委會是否有權出售公屋資產的上訴中,任何其他額外上訴,均會分散注意力,故拒絕申請。
房委會昨天發表聲明,表示法庭現時否決了盧的申請,有關方面可以專注於房委會是否可以分拆出售資產為題的聆訊上。
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昨天宣判時指出,終審法院現已定於本年七月五日及六日,就房委會是否可以合法出售資產的問題進行聆訊,但盧少蘭現提出額外的上訴,要求挑戰上訴庭令她盡速進行上訴及把上訴時限縮短的決定。如上訴得直的話,她將會要求將案件發還上訴庭重審,或至少由法庭確認及聲明其上訴權受到損害。
包致金認為,即使盧的權利真的受到損害,但現時最能惠及各方,包括訴訟雙方及法庭本身的做法,就是專注在房委會出售資產的合法性問題上。縱然盧是在出於良好的意圖提出上訴,但此項額外的上訴將會分散注意力,故拒絕頒發上訴許可。
事緣,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房委會有權出售公屋商場及停車場資產後,盧少蘭不滿上訴庭於去年十二月十五日批准房委會的縮短上訴期限申請,要求盧須於翌日下午二時半前就司法覆核申請失敗提出上訴。盧在限期前提交書面的上訴通知書後,因未能及時申請法援及聘請律師,選擇不出庭,最終被駁回上訴。案件編號﹕民事上訴三七八——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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