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入稟要求律政司告陳同佳謀殺
更新時間:05:30 2021-11-04 HKT
發佈時間:05:30 2021-11-04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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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命案疑犯陳同佳被律師蕭思江(圖)入稟高院,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長有權在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https://image.hkhl.hk/f/1024p0/0x0/100/none/e6358802354ae8a71c2f13b053739704/_2021110404404344123_popup.jpg)
(星島日報報道)台灣潘曉穎命案殺人疑犯陳同佳因洗黑錢罪刑滿出獄後,聲稱會赴台自首但至今仍留港隱居,多次參選立法會選舉均落敗的「港人民權民生黨」主席蕭思江律師,本周二透過其律師事務所入稟高等法院,指出雖然命案在台灣發生,但由於女死者是香港市民,故認為香港有司法管轄權向陳同佳提出檢控,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長有權在香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則指認為,蕭所依靠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十九條,並沒有賦予律政司司法管轄權以控告陳同佳,而任何人像陳同佳般乘飛機飛抵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城市,觸犯當地的罪行,亦不會受香港法例所限。
原告為營運港人民權民生黨的華孝有限公司,三名被告依次為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入稟狀指,陳同佳在二〇一八年二月於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及後畏罪潛逃回港,陳同佳在香港承認四項洗黑錢罪遭判囚二十九個月,於前年十月二十三日刑滿出獄,陳聲稱會赴台自首,但至今仍留在香港。律政司司長稱由於命案於台灣而非香港境內發生,香港基於「屬地原則」而沒有司法管轄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但原告認為由於女死者在罪行發生時是香港市民,故認為香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十九條。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律政司的檢控部門必定已仔細及全面地考慮法例及證據,並考慮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十九條不能協助檢控陳同佳。江樂士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三B條說明刑事法律對在公海的香港船舶等的適用範圍,並賦予香港法院審理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司法管轄權,基本上只涉及海上、船上或港口的罪行,而任何人像陳同佳般乘飛機飛抵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城市,觸犯當地的罪行,則不受香港法例所限。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一六五八——二〇二一。
原告為營運港人民權民生黨的華孝有限公司,三名被告依次為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入稟狀指,陳同佳在二〇一八年二月於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及後畏罪潛逃回港,陳同佳在香港承認四項洗黑錢罪遭判囚二十九個月,於前年十月二十三日刑滿出獄,陳聲稱會赴台自首,但至今仍留在香港。律政司司長稱由於命案於台灣而非香港境內發生,香港基於「屬地原則」而沒有司法管轄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但原告認為由於女死者在罪行發生時是香港市民,故認為香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十九條。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律政司的檢控部門必定已仔細及全面地考慮法例及證據,並考慮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十九條不能協助檢控陳同佳。江樂士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三B條說明刑事法律對在公海的香港船舶等的適用範圍,並賦予香港法院審理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司法管轄權,基本上只涉及海上、船上或港口的罪行,而任何人像陳同佳般乘飛機飛抵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城市,觸犯當地的罪行,則不受香港法例所限。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一六五八——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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