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枝打總督察前臂 青年認暴動囚27月
更新時間:05:30 2021-10-29 HKT
發佈時間:05:30 2021-10-29 HKT
發佈時間:05:30 2021-10-29 HKT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八月二十四日的觀塘遊行演變為警民衝突,被捕時曾用竹枝敲打總督察的左前臂的二十三歲男子,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昨被判入獄兩年零三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見圖)判刑時指,當日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只約十人,非大規模暴動,嚴重性較同類案件低,可採納較低量刑起點。許官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領導或鼓吹暴力,而暴動是在警員制服被告後才發生,故信納愛護家人、工作勤奮、已作深切反省的被告是在社會氣氛影響下,「一念之差」下犯案。
無業男被告謝灼華,承認前年八月二十四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參與暴動。許官判刑時指,重複觀看媒體所拍攝的現場片段後,認為當日遊行雖參與者眾多,但是和平有序地進行。至下午兩時三十分,約二十名示威者在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外設置路障,警方在六十米外設立封鎖線,並舉紅旗警告,示威者未有散去,雙方對峙約兩小時,有零星示威者向布防警員擲磚塊及雜物,但沒有衝擊防線。及至四時,防暴警察及速龍小隊突然推進清場,形容行動是「突如其來」。
許官指,片段顯示與警員對峙的示威者約有二十人,涉及擲磚及以雷射筆照射警員的約有十人,沒有示威者衝擊防線,不屬於大規模暴動。在警方推進前示威者只有叫囂,疏落地用雷射筆照向警員,及以竹枝敲打雜物發出噪音。涉案總督察飛身撲向示威者後,場面才開始變得「混亂」。
被告在清場時被捕,他在暴動發生一分鐘後隨即被制服,後來才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認為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份領導或鼓吹暴力,只是在被捕時用竹枝敲打了總督察的左前臂。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事前得悉示威者的暴力程度。因此為了被告得到公平公正的判處,只會考慮被告被制服前的行為。
許官信納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在一念之差下犯案,相信他已深切反省。許官同意如辯方所指,本案暴動嚴重性較同類型案件低,遊行當日獲發不反對通知書,道路因應遊行早已封閉,因此沒有對市民或警員造成傷亡,亦沒有造成額外的財產損毀。綜合所有因素後,可採納較輕的刑罰,考慮到被告初犯、在開審前認罪及沒有案底,終判他入獄二十七個月。案件編號:區域刑事案件二〇五——二〇二〇。
無業男被告謝灼華,承認前年八月二十四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參與暴動。許官判刑時指,重複觀看媒體所拍攝的現場片段後,認為當日遊行雖參與者眾多,但是和平有序地進行。至下午兩時三十分,約二十名示威者在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外設置路障,警方在六十米外設立封鎖線,並舉紅旗警告,示威者未有散去,雙方對峙約兩小時,有零星示威者向布防警員擲磚塊及雜物,但沒有衝擊防線。及至四時,防暴警察及速龍小隊突然推進清場,形容行動是「突如其來」。
許官指,片段顯示與警員對峙的示威者約有二十人,涉及擲磚及以雷射筆照射警員的約有十人,沒有示威者衝擊防線,不屬於大規模暴動。在警方推進前示威者只有叫囂,疏落地用雷射筆照向警員,及以竹枝敲打雜物發出噪音。涉案總督察飛身撲向示威者後,場面才開始變得「混亂」。
被告在清場時被捕,他在暴動發生一分鐘後隨即被制服,後來才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認為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份領導或鼓吹暴力,只是在被捕時用竹枝敲打了總督察的左前臂。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事前得悉示威者的暴力程度。因此為了被告得到公平公正的判處,只會考慮被告被制服前的行為。
許官信納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在一念之差下犯案,相信他已深切反省。許官同意如辯方所指,本案暴動嚴重性較同類型案件低,遊行當日獲發不反對通知書,道路因應遊行早已封閉,因此沒有對市民或警員造成傷亡,亦沒有造成額外的財產損毀。綜合所有因素後,可採納較輕的刑罰,考慮到被告初犯、在開審前認罪及沒有案底,終判他入獄二十七個月。案件編號:區域刑事案件二〇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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