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雲飯局》涉「秘撈」終極上訴 曾蔭權案律師打對台

港聞
更新時間:13:51 2017-02-21
發佈時間:10:35 2017-02-21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2009年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主持《志雲飯局》訪問藝人黎耀祥,涉嫌「秘撈」收酬11.2萬元。他遭廉署起訴收受利益,原獲判無罪,律政司兩度上訴,上訴庭兩度將案發還再審,更下令原審法官改判有罪,原審法官潘兆童最终判陳罰款8.4萬元。叢培崑亦被定罪罰款2.8萬元,二人同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受理,今在終審法院開審。
陳志雲沒有出庭,時任經理人叢培崑有出庭。代表律政司為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代表陳志雲為資深大律師謝華淵,而叢培崑由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及大律師黃佩琪代表。郭、黃及Perry同是曾蔭權案的控方律師團隊,今次三人打對台。
是次上訴涉及三項法律爭議點,第一是要求法庭界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中的代理人犯罪意圖、二是從1997年的莊寶案案例中解釋「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意思,以及三何謂合理辯解。
審訊的法律爭議點: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中的代理人收受利益罪,代理人需要什麼犯罪意圖才能構成條文的罪行、考慮到1997年的莊寶案案例應如何解釋「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元素,以及法庭考慮「合理辯解」的辯護時應採取什麼做法。
代表陳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陳志雲當日以藝人身分出席,屬商業活動,並非貪污交易、控方未能證其犯罪意圖。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在庭上陳詞指,控方需要證明陳志雲有意圖收取所謂的賄款,以及付款者的意圖。鄧國楨常任法官駁指,「不收錢而在活動出現是有可能嗎?」,陳志雲當時作為總經理是不用出鏡,TVB沒有預期到用「志雲飯局」的名義出席額外活動。
謝指陳志雲與其他藝人一樣,以同等身份出席該活動,屬商業活動,並非貪污交易。而且回應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指,陳志雲出席活動不是針對主事人TVB的業務及利益。
另外他也有合理辯解,因無人反對過陳志雲出席活動,陳也不是對公司不忠誠。惟李義常任法官問「不用詢問也已經取得許可?」,鄧國楨常任法官問「難道僱主會預先知道你收款?」。謝華淵解釋,證人供稱TVB是知悉的,製作部總監做財務預算時要向李寶安報告。陳沒有犯罪的意圖。
法庭記者:方嘉欣、徐曉伊


叢培崑由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圖)及大律師黃佩琪代表。

叢培崑由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圖)及大律師黃佩琪代表。
叢培崑由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及大律師黃佩琪(圖)代表。
叢培崑由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及大律師黃佩琪(圖)代表。
陳志雲遭廉署起訴收受利益,原獲判無罪,律政司兩度上訴,下令原審法官改判有罪。資料圖片
陳志雲遭廉署起訴收受利益,原獲判無罪,律政司兩度上訴,下令原審法官改判有罪。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