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童遭21歲契哥肛交侵犯強逼口交 心理受創曾自殘自殺 契哥認5罪囚9年
發佈時間:16:33 2026-10-23 HKT
21歲青年成長於寄宿學校,2019年在洪水橋球場偶然結識了11歲男童成為契兄弟,翌年起同住時半夜肛交侵犯男童,3年間多次強行口交肛交。青年今日於高等法院承認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等5罪,心理報告指被告戀童,重犯機會高,而事主心理創傷極之嚴重,曾用銅絲百潔布等洗刷自己,拒絕談話,曾退學、自殘自殺。法官郭啟安批評被告認知扭曲,終判囚9年。
被告戀童且性沉迷重犯機會高
郭官引述辯方求情指,現年27歲被告陳啟森初犯,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毋須事主出庭作供,小五時因父母離異被送到寄宿學校,期間過早參與男性性行為,如今已深切後悔,每日內疚自責,願意接受心理治療,承諾改過自新。郭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戀童,對男女童感興趣,重犯機會高,而且被告性沉迷,會以性來應對無聊,以兄弟之間玩樂來合理化犯案行為,低估對事主的影響,對事主同理心有限,自我洞察力亦不足,需要接受長期密集心理治療。
事主心理創傷嚴重有分離焦慮曾自殘自殺
郭官又引述創傷報告指事主心理創傷極之嚴重,案發時感到強烈無助恐懼,不知道如何制止被告或求助,自責無法保護自己。報告引述母親指事主由開朗活潑變成社交不斷退縮,如今會緊張焦慮,迴避眼神,無法使用電話,會凝視空間,晚上會發惡夢到高聲喊叫,無法就學最終需要退學,又有分離焦慮需要父母陪同,一度自殘自殺。報告又指事主2023年會強逼清潔自己,用銅絲百潔布洗刷自己直到皮膚破損,又用消毒噴霧清洗自己,情緒爆發時會哭泣到無人能夠制止,在家中拒絕談話,與父母以紙條來往。報告結論指事主長期受性侵犯下,出現嚴重焦慮、抑鬱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不願求助,但需要接受心理治療。報告另提到母親同樣內疚,對被告利用其信任感到憤怒,而且無休止自責。
多次逼事主口交肛交及於體內射精並拍片
郭官判刑指出案中加刑因素包括事主心理創傷嚴重;2人年紀相差10年,初次案發時事主年僅11歲,被告份屬兄長輩,卻利用事主信任,乘同住之便利,長期性侵犯事主,違背誠信。郭官續指被告明顯戀童,重犯機會高,對社會構成持續威脅,判刑首要保護公眾;而被告犯案時曾拍下相片片段,留下紀錄日後或加強傷害事主。郭官再指案發時間橫跨3年,犯案至少5次,非單一事件,被告性剝削事主由口交到肛交,事主曾經拒絕及表現不情願,但不獲被告理會,漠視事主意願,更沒有使用安全套,在體內射精帶來健康風險。
視犯案為兄弟間玩樂
郭官續指被告在心理報告中視犯案行為為兄弟之間玩樂,不知道性剝削的本質及嚴重之處,認知扭曲,即使自責,然而對事主同理心有限,就算可以理解曾經在寄宿學校過早接受性行為,遭受自身創傷,也非合理理由加害他人。郭官判處肛交3罪監禁6年8個月,口交2罪監禁2年4個月,分期執行,共囚9年。郭官勸喻被告在獄中改過自新,積極接受心理治療,否則「出返來就係一個計時炸彈」隨時再犯案,郭官「唔想再有一個兒童受傷害」。
球場認識後熟絡曾同睡一床
案情指,被告陳啟森生於1999年6月1日,事主X生於2009年2月16日,初次案發時2人分別21歲及11歲。事主居於新界洪水橋石埗村村屋,與父母及妹妹同住,2019年在居所附近球場認識被告,2人一同四處玩耍,事主有時會作客被告家玩耍。2020年被告與家人關係不佳,搬進村屋與事主一家同住,與事主同睡一張雙人床。
作客被告家睡夢中遭侵犯
2020年暑假期間某日,11歲事主作客被告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居所留宿,2人同睡在被告床上,事主進睡後突然感覺到肛門痛楚,感覺到被告與自己肛交,維持了約15至20分鐘,事主假裝仍然睡着,沒有作出反應。翌早被告承認曾經肛交,事主因為當時年紀尚輕,所以以為被告說笑,不清楚是否肛交。
兩次於事主房內以潤滑劑肛交
其後3年間某日2人在事主家中房內,事主父親則在其房內。被告調高房內電視聲量,向事主要求肛交,期間使用了潤滑劑,又用電話拍攝。事主事後肚痛,如廁時排出精液。2023年5月21日晚上,被告在事主房內再次要求肛交,事主感到無奈、不耐煩,數次要求被告不要「搞」自己不果,被告再次用潤滑劑肛交,過程維持約30分鐘,其後事主肚痛,如廁時排出精液。
被告被捕後稱因貪玩犯案
2020年至翌年2月間某日,事主在被告住所打遊戲機時,被告不斷要求事主口交,事主感到不快,雖不情願,惟沒有明言。2023年5月某日,被告再次要求事主口交,事主煩躁拒絕不果,口交直至被告射精。同月24日被告被捕,被告警誡及錄影會面中交代2人屬契兄弟關係,承認因貪玩而肛交,從淘寶購來潤滑劑,知道每次肛交初時事主會感到疼痛,被告會等到事主示意「Ok」才繼續。
案件編號:HCCC238/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