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職員涉執勤期間扯跌拾荒老婦 普通襲擊罪脫 官指屬合法武力

更新時間:13:39 2026-10-12 HKT
發佈時間:13:39 2026-10-12 HKT

48歲食環署巡查員涉於去年在葵芳執勤期間,在興芳路與智芳街的行人路上扯跌六旬拾荒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巡查員否認控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拾荒婦供稱當日執紙皮期間中途離開,返回時見到清潔工及被告移走她的手推車遂爭執,突然感覺有人從後拉扯其斜揹袋,便向後跌倒在地。裁判官施祖堯即日裁定被告罪脫,表示食環署人員可在被賦予的權力範圍內執法,拾荒婦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加上情況對途人造成不必要風險,認為被告無意拉跌事主,他嘗試控制惟需使用相應力度。

被告李國成,被控於2025年11⽉27⽇,在香港新界葵涌興芳路與智芳街交界的⾏⼈路襲擊女⼦林瑞琴。

指食環未述因由移走手推車並將其扯跌

案發時66歲女事主林瑞琴供稱當日在案發地點一帶執拾紙皮,她將裝有紙皮等雜物的手推車放在一處後巷,其後離開。當林返回後巷時,見到有清潔工人及被告將她的手推車推出後巷,移往一輛貨車的升降尾板,林遂上前爭執。期間林感覺有人從後方拉扯她的斜揹袋,隨即跌坐在地,「事前無人講過嘢」。有女途人詢問林需否報警,林回應「要呀」。林形容跌倒後「腰好痛,坐喺度」,等待救護車抵達。

林續表示案發之前經常在執紙皮時遇到食環署人員,「佢哋都無話咩」、「叫我哋唔好停咁耐」,若食環署人員見到裝水的箱子,會「隊爛裝水箱」、「放曬啲水」。接受盤問時,林同意在2024年至2025年有約7次被檢控的紀錄,包括數次因妨礙垃圾清掃工作而遭罰款。林又指清潔工和食環移走手推車的過程中,未曾向她解釋原因。

林瑞琴否認見到手推車貼有「移走障礙物通知書」。辯方質疑林知道食環署有權移走阻礙物,林表示「我擺喺度係我唔啱,但都唔係候人哋唔喺度嗰陣移走」。

被告稱事主於工人移走手推車時強搶

裁判官施祖堯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自辯指2011年入職食環署,2023年升任巡察員,從未被投訴使用暴力。被告憶述案發當日上午8時08分,已在後巷見到林瑞琴的手推車和紙皮,被告勸喻後林仍繼續執拾紙皮;被告曾拍照作紀錄。被告在10時47分再返回後巷巡視,只見手推車仍在原位而林不在場,他遂在手推車當眼處貼上「移走障礙物通知書」,列明30分鐘後無被移走將會檢取作證物。

直至11時18分,被告見到手推車仍在原位故拍照紀錄,並通知清潔工人協助檢取。當他們移動手推車至巷口時,林出現並以粗口辱罵清潔工人,被告曾向林解釋但未獲回應。清潔工人一度鬆開手推車,林便「搶走架車,推返去」。被告多次勸喻林指再搶奪便會報警,林與清潔工人對罵時,被告將手推出後巷,之後再交由清潔工人處理。

指拉事主斜揹袋肩帶為保護證物

被告續指林追出來,他勸阻無果而情況不斷升級,「佢批我踭」,被告嘗試報警但不成功。辯方指出被告曾拉扯林瑞琴的斜揹袋肩帶,被告解釋一方面是要保護證物,另一方面則是當時對其他人構成危險,故「想盡快分開佢(林和手推車)」。被告續形容自己「一開頭細細力,之後加大力度」,而拉肩帶是因「掹手指容易造成手指關節受傷」。當他一知道林放手便收回力道,惟林因失平衡而跌倒。

被告認為林當時「絕對有」影響執法,事後數次詢問林有否受傷。辯方詢問拉扯斜揹袋肩帶是否合理,被告直言:「合法合情合理!」。被告在盤問時強調無故意拉跌林,「佢阻住我執法唔代表我對佢有憎恨,我唔係想特登拉跌佢」。

官指事主行為構成阻礙 被告用合法武力裁定罪脫

裁判官施祖堯即日裁定被告罪脫,認為事件千鈞一髮,被告所使用的武力並不非法。控方質疑被告可等待警方到場處理,然而施官指出食環署人員可在被賦予的權力範圍內執法,林瑞琴當時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加上案發與行人路與馬路交界、人來人往,林如此拉扯體積巨大的手推車或對其他人造成不必要風險。施官續認為被告無意拉跌林,他嘗試控制林,惟需使用相應力度,裁定屬合法武力,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1686/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