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环职员涉执勤期间扯跌拾荒老妇 普通袭击罪脱 官指属合法武力

更新时间:13:39 2026-10-12 HKT
发布时间:13:39 2026-10-12 HKT

48岁食环署巡查员涉于去年在葵芳执勤期间,在兴芳路与智芳街的行人路上扯跌六旬拾荒妇,被控一项普通袭击罪。巡查员否认控罪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受审,拾荒妇供称当日执纸皮期间中途离开,返回时见到清洁工及被告移走她的手推车遂争执,突然感觉有人从后拉扯其斜揹袋,便向后跌倒在地。裁判官施祖尧即日裁定被告罪脱,表示食环署人员可在被赋予的权力范围内执法,拾荒妇的行为已构成阻碍,加上情况对途人造成不必要风险,认为被告无意拉跌事主,他尝试控制惟需使用相应力度。

被告李国成,被控于2025年11⽉27⽇,在香港新界葵涌兴芳路与智芳街交界的⾏⼈路袭击女⼦林瑞琴。

指食环未述因由移走手推车并将其扯跌

案发时66岁女事主林瑞琴供称当日在案发地点一带执拾纸皮,她将装有纸皮等杂物的手推车放在一处后巷,其后离开。当林返回后巷时,见到有清洁工人及被告将她的手推车推出后巷,移往一辆货车的升降尾板,林遂上前争执。期间林感觉有人从后方拉扯她的斜揹袋,随即跌坐在地,「事前无人讲过嘢」。有女途人询问林需否报警,林回应「要呀」。林形容跌倒后「腰好痛,坐喺度」,等待救护车抵达。

林续表示案发之前经常在执纸皮时遇到食环署人员,「佢哋都无话咩」、「叫我哋唔好停咁耐」,若食环署人员见到装水的箱子,会「队烂装水箱」、「放晒啲水」。接受盘问时,林同意在2024年至2025年有约7次被检控的纪录,包括数次因妨碍垃圾清扫工作而遭罚款。林又指清洁工和食环移走手推车的过程中,未曾向她解释原因。

林瑞琴否认见到手推车贴有「移走障碍物通知书」。辩方质疑林知道食环署有权移走阻碍物,林表示「我摆喺度系我唔啱,但都唔系候人哋唔喺度𠮶阵移走」。

被告称事主于工人移走手推车时强抢

裁判官施祖尧裁定表证成立。被告自辩指2011年入职食环署,2023年升任巡察员,从未被投诉使用暴力。被告忆述案发当日上午8时08分,已在后巷见到林瑞琴的手推车和纸皮,被告劝喻后林仍继续执拾纸皮;被告曾拍照作纪录。被告在10时47分再返回后巷巡视,只见手推车仍在原位而林不在场,他遂在手推车当眼处贴上「移走障碍物通知书」,列明30分钟后无被移走将会检取作证物。

直至11时18分,被告见到手推车仍在原位故拍照纪录,并通知清洁工人协助检取。当他们移动手推车至巷口时,林出现并以粗口辱骂清洁工人,被告曾向林解释但未获回应。清洁工人一度松开手推车,林便「抢走架车,推返去」。被告多次劝喻林指再抢夺便会报警,林与清洁工人对骂时,被告将手推出后巷,之后再交由清洁工人处理。

指拉事主斜揹袋肩带为保护证物

被告续指林追出来,他劝阻无果而情况不断升级,「佢批我踭」,被告尝试报警但不成功。辩方指出被告曾拉扯林瑞琴的斜揹袋肩带,被告解释一方面是要保护证物,另一方面则是当时对其他人构成危险,故「想尽快分开佢(林和手推车)」。被告续形容自己「一开头细细力,之后加大力度」,而拉肩带是因「掹手指容易造成手指关节受伤」。当他一知道林放手便收回力道,惟林因失平衡而跌倒。

被告认为林当时「绝对有」影响执法,事后数次询问林有否受伤。辩方询问拉扯斜揹袋肩带是否合理,被告直言:「合法合情合理!」。被告在盘问时强调无故意拉跌林,「佢阻住我执法唔代表我对佢有憎恨,我唔系想特登拉跌佢」。

官指事主行为构成阻碍 被告用合法武力裁定罪脱

裁判官施祖尧即日裁定被告罪脱,认为事件千钧一发,被告所使用的武力并不非法。控方质疑被告可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然而施官指出食环署人员可在被赋予的权力范围内执法,林瑞琴当时的行为已构成阻碍,加上案发与行人路与马路交界、人来人往,林如此拉扯体积巨大的手推车或对其他人造成不必要风险。施官续认为被告无意拉跌林,他尝试控制林,惟需使用相应力度,裁定属合法武力,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WKCC1686/2026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