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涉妨害調查國安罪行案 控方指王與國安處會面後出片披露詳情

更新時間:13:49 2026-10-09 HKT
發佈時間:13:49 2026-10-09 HKT

72歲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人王岸然(本名黃覺岸)涉在大埔火災發生後被警方邀請協助調查,及後在YouTube披露會面間所作查訊的詳情,另涉散佈具煽動意圖的片段,遭國安處檢控。黃覺岸被控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兩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去年12月初與其他人打算就大埔火災舉行記者會,國安處與被告在警署會面,其後被告發布兩條影片披露會面詳情。

否認妨害調查危害國安罪等兩罪受審

被告黃覺岸,今天沒有律師代表及選擇親自行事,他否認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及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兩罪。

控罪指,黃於2025年12月3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在「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項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

黃又被指於同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與國安處會面期間同意保密調查並簽署聲明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案發時營運Youtube頻道「On8 Channel - 王岸然頻道」,除了定期更新和發布影片,他亦會把影片轉發至Facebook及Patreon等社交媒體,該頻道約有9萬人訂閱。

2025年11月26日發生大埔火災,警方得悉被告和其他人士在12月2日計劃發起記招,警方國安處介入調查當中是否有人涉干犯煽惑罪行。同日中午,被告到旺角警署進行會面調查,調查警員告知正在調查煽惑罪行,及查問被告記招及主辦方等,並要求被告保密調查一事。警方又向被告發出「接受國家安全處會面人士聲明書」,而被告亦表示清楚和簽署文件。

會面翌日即發兩片透露會面國安

警署會面翌日,被告在頻道發布兩條影片,標題為「記岸伯興奮會國安!開記招當然係合情理法的人權。」及「【岸伯晚報】【短評】岸伯準備在結果開不成的記招上談什麽呢? 宏福苑事件看圍標法律,還有防賄的法律,並呼籲民建聯/公聯會成立黨內反圍標反貪腐紀律組 唔識搞可請中紀委幫忙」。

被告亦在同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涉案頻道發布30條影片,相關影片由他獨自製作和發布,影片中持續及反覆地出現煽動性內容,包括將香港的經濟民生問題歸根於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政府、重提「五大訴求」、提出取消國安法、主張針對官員及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進行施壓和實施制裁、煽惑在選舉中投白票等。

被捕後認發布影片和披露會面之事但指並無不當

警方在12月6日拘捕被告,在他家中檢獲已登入涉案頻道的手提電腦。在警署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發布影片和披露會面一事,他認為無不當之處,又自認為傳媒及他會面國安處這一事實本身屬新聞,而他視當日會面為一般交談,並非調查。

被告承認發布其他涉案片段,當中部分言論屬其政治立場和個人意見,包括提出更換特首、「五大訴求」及杯葛投票等。惟被告拒絕解釋影片是否有煽動意圖,指事情複雜,交由法庭判斷,亦否認煽動目的或有其他訊息,又稱一時口誤和思緒混亂等。

披露調查影片中使用「查緊」和「查案」字眼

控方指,被告案發時知悉有國安調查在進行,他在披露調查的影片中提到與國安會面,並使用「查緊」和「查案」等字眼,他罔顧披露影片會否妨害調查,而他曾自稱前廉署調查員,又在影片談及調查人員的發問內容和方式,被告披露的內容會起到通風報信及妨礙調查效果;被告發布的煽動影片內容亦超出批評或發表意見的範圍。

警長5467黃秉翹供稱,他在2006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國安處調查及行動組,其工作包括收集國家安全相關情報。去年12月2日收到上級通知,得悉有不同界別人士打算一起舉辦記者會,當中包括廖成利、歐贊年、吳永輝及被告,他們打算就大埔火災公開發表個人意見、對政府提出建議及給予災民支援。

國案處警長與王岸然會面講明會面內容涉調查須保密

黃續供稱,情報指有人打算藉記招製造社會內部予盾及企圖危害國家安全,他依上級指示約被告會面,以調查記者會是否存在國安風險及是否有人意圖干犯相關罪行。當日早上,黃致電被告,他表明身份及告知目的,指希望稍後會面及查問記者會資料。

被告當日中午到旺角警署會面,由黃與同事14343一起進行。黃稱14343向被告發出「接受國家安全處會面人士聲明書」,當時被告以普通巿民或提供資料人士進行會面,而黃自我介紹時有出示委任證及表明駐國安處,又提醒被告要閱讀聲明書內容及遵守當中列明事項,並指出會面內容涉及調查,以及會面過程須保密。

警指被告稱熟悉法例不會披露調查並簽聲明書

黃稱當時被告表示曾在廉政公署工作,而廉署亦有保密令,「好熟悉法例」及「好清楚條線係邊度」,他表示不會對外披露調查,並簽署相關聲明書。被告亦在會面中問到,國安處是否已正式立案調查記者會,而14343則向被告表示會面就是為了調查記者會背景和細節,以評估危害國安風險及是否有人企圖危害國安。

警提醒被告開記招或影響調查工作被告 

黃供稱,他當時向被告指出,政府各部門、警方及國安處都在調查大埔火災,提醒被告舉辦記者會有機會影響調查工作,而政府亦在統籌災後支援事項,如果有人在記者會發布失實資訊或帶偏見的意見去批評政府,可能引起社會內部矛盾,煽動巿民和災民對政府的仇恨,影響到政府部署,警告被告及其他參與者不要試圖透過記者會激起內部矛盾和仇恨。

黃續稱,被告又問日後是否不可再舉行記者會,而他重申警方正在調查是否有外部勢力和反中亂港勢力策劃記者會,以及參與者的背景,所以非合適時間舉辦;黃當時問及記者會發起人和組織等,被告則稱記者會由廖和歐發起,他們不屬於任何組織,是一群來自五湖四海的熱心人士,打算在記者會上講及安置居民、法例和巿區重建等議題,而被告負責講解法例及圍標這方面,被告又指會呼籲民建聯組織反圍標委員會。

案件編號:DCCC303/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