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非禮罪脫 另與女童非法性交罪成 還押10.27判刑

更新時間:16:53 2026-09-14 HKT
發佈時間:16:53 2026-09-14 HKT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2008年任小學話劇導師助手時,將11歲女學生帶至學校附近的公園,繼而伸手入女童校服內的胸圍下撫摸其胸部。兩年半後,施駿興再疑與該女童發展情侶關係,涉於天水圍單位內與女童性交。經審訊後,法官陳廣池今於區域法院裁定猥褻侵犯罪脫,但裁定施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名成立。施即時還押,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求情及判刑,期間法庭將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

39歲被告施駿興,被控於2008年11月某日在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的女童X,及於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當時13歲的X非法性交。

非禮控罪舉證未達毫無合理疑點

陳官今裁決時,提到施駿興在審訊中出庭自辯,稱他在2008年12月1日在認識X,雖然他在當年11月理應已參與X的學校演出綵排,但他稱因為當時須負責另一舞台劇的燈光設計,故在12月1日才首次出席綵排。

根據X的證供,她在11月已在綵排中接觸到被告,而被告更會買橙汁請她飲,被告在2008年11月某日接她放學,其後帶她到高山道公園及非禮她的胸部,而兩人亦有在公園內自拍。

辯方則呈堂施電腦備份的相片,指相片資料顯示拍攝日期並非2008年11月,而是同年12月拍攝。施更辯稱,當日是X提出留下聯絡方式,他其後與X前往差館里休憩處,並在該處用電腦記錄X的Facebook和MSN資料,由於X對電腦好奇,2人又在該處用電腦自拍。辯方另傳召樹藝專家證人作供,指出相片背景的植物與當年高山道公園不符。

陳官認為,不論如何,在2008年某時某地曾發生X所述的非禮事件,而辯方也沒有指稱X謊言連篇和誣衊被告,X作為小女孩,首次遭人近距離身體接觸和拍照,她肯定會刻骨銘心。惟控罪指明案發在2008年11月在高山道公園,縱使陳官對相片資料曾否遭修改有所懷疑,但基於樹藝專家的證供,終裁定控方未能就非禮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信女童以為會長相厮守故與施性交

就非法性交一罪,X供稱2010年重遇施及後發展成情侶,施在2011年2月14日送禮物給她,並要求X在3月14日、即「白色情人節」回禮及稱兩人要以「白色嘢」慶祝,X理解施意指性交;兩人最終在3月14日於施的家中性交,X稱當時單位內沒有其他人,事後被告在當晚7時許送X下樓,並沒有一起吃晚飯。

施卻辯稱當日兩人並沒有性交,更指曾與朋友談起與X談戀愛一事,「知道禁忌和紅線」,故一定不會與X性交,而當日下午他在家中與人開會,父親、外傭和外甥女也在家。施更稱當晚與X到尖沙咀吃米線,並提供兩人在港鐵內拍攝的相片,而相片資料顯示拍攝於當晚近7時。

陳官並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指出該港鐵相片的背景中,車窗十分光亮,這與相片資料顯示的拍攝時間並不相符,而施聲稱3月14日對他而言並非特別日子,那為何當晚要與X外出吃晚飯,而且施雖然在港鐵內拍照,卻沒有在晚飯時拍照,故陳官認為有理由懷疑施提供的相片資料是經修改過。

陳官續指,首次性交對女生而言無疑印象深刻「永世難忘」,更何況根據X的證供,她當時對施有「濃濃愛意」,曾在情人節禮物便箋以「老公」稱呼施及稱「會愛100個世紀」,故信納X在3月14日的確曾與施性交,只因她相信兩人會「長相廝守,成為真實情侶」。陳官終裁定施非法性交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