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员施骏兴涉性侵女童非礼罪脱 另与女童非法性交罪成 还押10.27判刑

更新时间:16:53 2026-09-14 HKT
发布时间:16:53 2026-09-14 HKT

元朗区议员施骏兴涉2008年任小学话剧导师助手时,将11岁女学生带至学校附近的公园,继而伸手入女童校服内的胸围下抚摸其胸部。两年半后,施骏兴再疑与该女童发展情侣关系,涉于天水围单位内与女童性交。经审讯后,法官陈广池今于区域法院裁定猥亵侵犯罪脱,但裁定施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名成立。施即时还押,案件押后至10月27日求情及判刑,期间法庭将索取事主的创伤报告。

39岁被告施骏兴,被控于2008年11月某日在土瓜湾高山道公园猥亵侵犯11岁的女童X,及于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围某单位与当时13岁的X非法性交。

非礼控罪举证未达毫无合理疑点

陈官今裁决时,提到施骏兴在审讯中出庭自辩,称他在2008年12月1日在认识X,虽然他在当年11月理应已参与X的学校演出彩排,但他称因为当时须负责另一舞台剧的灯光设计,故在12月1日才首次出席彩排。

根据X的证供,她在11月已在彩排中接触到被告,而被告更会买橙汁请她饮,被告在2008年11月某日接她放学,其后带她到高山道公园及非礼她的胸部,而两人亦有在公园内自拍。

辩方则呈堂施电脑备份的相片,指相片资料显示拍摄日期并非2008年11月,而是同年12月拍摄。施更辩称,当日是X提出留下联络方式,他其后与X前往差馆里休憩处,并在该处用电脑记录X的Facebook和MSN资料,由于X对电脑好奇,2人又在该处用电脑自拍。辩方另传召树艺专家证人作供,指出相片背景的植物与当年高山道公园不符。

陈官认为,不论如何,在2008年某时某地曾发生X所述的非礼事件,而辩方也没有指称X谎言连篇和诬蔑被告,X作为小女孩,首次遭人近距离身体接触和拍照,她肯定会刻骨铭心。惟控罪指明案发在2008年11月在高山道公园,纵使陈官对相片资料曾否遭修改有所怀疑,但基于树艺专家的证供,终裁定控方未能就非礼罪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

信女童以为会长相厮守故与施性交

就非法性交一罪,X供称2010年重遇施及后发展成情侣,施在2011年2月14日送礼物给她,并要求X在3月14日、即「白色情人节」回礼及称两人要以「白色嘢」庆祝,X理解施意指性交;两人最终在3月14日于施的家中性交,X称当时单位内没有其他人,事后被告在当晚7时许送X下楼,并没有一起吃晚饭。

施却辩称当日两人并没有性交,更指曾与朋友谈起与X谈恋爱一事,「知道禁忌和红线」,故一定不会与X性交,而当日下午他在家中与人开会,父亲、外佣和外甥女也在家。施更称当晚与X到尖沙咀吃米线,并提供两人在港铁内拍摄的相片,而相片资料显示拍摄于当晚近7时。

陈官并不接纳被告的说法,指出该港铁相片的背景中,车窗十分光亮,这与相片资料显示的拍摄时间并不相符,而施声称3月14日对他而言并非特别日子,那为何当晚要与X外出吃晚饭,而且施虽然在港铁内拍照,却没有在晚饭时拍照,故陈官认为有理由怀疑施提供的相片资料是经修改过。

陈官续指,首次性交对女生而言无疑印象深刻「永世难忘」,更何况根据X的证供,她当时对施有「浓浓爱意」,曾在情人节礼物便笺以「老公」称呼施及称「会爱100个世纪」,故信纳X在3月14日的确曾与施性交,只因她相信两人会「长相厮守,成为真实情侣」。陈官终裁定施非法性交罪名成立。

案件编号:DCCC907/2024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