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與12歲女友在商場男廁非法性交 官:青春期階段的衝動犯案 判150小時社服令
發佈時間:16:33 2026-09-09 HKT
18歲青年前年於網上結識12歲女童,隨即發展成情侶關係,並在商場男廁性交。女童母親發現女兒缺席學校活動後尾隨,揭發女兒與青年當街接吻,即帶同二人到警署報案。青年早前承認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接受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案發時二人是情侶關係,年紀僅相差3年,接納被告因「青春期階段的衝動」犯案,判處被告接受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官接納本案非成年人對兒童剝削的性行為
徐官判刑時指,儘管本案的性質不容忽視,須要考慮其嚴重性,惟案件具備特殊因素,被告案發時15歲,而女童X年僅12歲,二人的年紀只相差3年,故接納本案並非成年人對兒童剝削的性行為。而且二人在案發前曾數次約會,屬情侶關係,另僅進行了一次性的性行為,被告在過程中沒有使用不當手段令X就範,性交時亦有使用安全套,減輕X感染性病及懷孕的風險。
被告隨X母投案坦白認罪顯示真誠悔意
徐官續指,被告沒有拍攝X的不當影像,X在事發後仍繼續與被告交往,沒有表露出情緒或行為異常。再加上,被告願意與X的母親前往警署報案,顯示被告勇於面對後果,坦白認罪顯示真誠悔意,並有社工跟進及輔導,念被告早前已還押約1個月,相信被告已明白失去自由的可貴,並已吸取教訓,接納被告因「青春期階段的衝動」犯案,終判處被告接受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問題
徐官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狀,其壓力耐受能力出現缺陷,運動耐力欠佳,故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考慮被告的精神、心理及體能狀況後,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感化令報告顯示,被告因缺乏法律知識下一時愚蠢犯案,對其所犯行為感到羞愧,現時已接受性教育課程,亦有足夠的家庭支持,建議判處中至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因年少無知而與X性交
徐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因社交困難而缺乏朋輩支持,在疫情期間感到焦慮,因而沉迷網絡世界,性格漸變孤僻,並在網上認識女童X,被告並非首次與X約會時就犯案,因年少無知而與X性交,事後仍與X見面,但沒有再次性交。被告早前喪父而深受打擊,意識自己成為家庭經濟之柱,曾任職侍應等工作,望法庭輕判,以讓被告照顧母親。
見面數次後便於商場男廁性交
案情指,12歲女童於前年1月在社交媒體「快手」認識15歲被告。兩人見面數次後,X在翌月6日與被告進入男廁,X因被告催促及好奇心而脫去下身衣物,被告戴上安全套後坐在廁板上,X則坐在被告大腿上,被告捉住X的腰部,將陰莖插入X陰道並抽插5下。案發前,被告曾向X表示性交過程很舒服,又自稱曾做過一次,更表示自己性慾強。X的母親隨後發現二人的對話內容,更發現X無出席學校活動,尾隨之下發現二人在公園擁抱及接吻。母親其後帶同X和被告到警署報案。
現年18歲被告徐廣浩,被控於2024年2月6日在新蒲崗越秀廣場某男廁與12歲女童X非法性交。
案件編號:DCCC1045/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