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与12岁女友在商场男厕非法性交 官:青春期阶段的冲动犯案 判150小时社服令
发布时间:16:33 2026-09-09 HKT
18岁青年前年于网上结识12岁女童,随即发展成情侣关系,并在商场男厕性交。女童母亲发现女儿缺席学校活动后尾随,揭发女儿与青年当街接吻,即带同二人到警署报案。青年早前承认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院)接受判刑。暂委法官徐绮薇判刑时指,案发时二人是情侣关系,年纪仅相差3年,接纳被告因「青春期阶段的冲动」犯案,判处被告接受15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
官接纳本案非成年人对儿童剥削的性行为
徐官判刑时指,尽管本案的性质不容忽视,须要考虑其严重性,惟案件具备特殊因素,被告案发时15岁,而女童X年仅12岁,二人的年纪只相差3年,故接纳本案并非成年人对儿童剥削的性行为。而且二人在案发前曾数次约会,属情侣关系,另仅进行了一次性的性行为,被告在过程中没有使用不当手段令X就范,性交时亦有使用安全套,减轻X感染性病及怀孕的风险。
被告随X母投案坦白认罪显示真诚悔意
徐官续指,被告没有拍摄X的不当影像,X在事发后仍继续与被告交往,没有表露出情绪或行为异常。再加上,被告愿意与X的母亲前往警署报案,显示被告勇于面对后果,坦白认罪显示真诚悔意,并有社工跟进及辅导,念被告早前已还押约1个月,相信被告已明白失去自由的可贵,并已吸取教训,接纳被告因「青春期阶段的冲动」犯案,终判处被告接受15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
有专注力不足及过度活跃问题
徐官引述报告内容指,被告患有专注力不足及过度活跃症状,其压力耐受能力出现缺陷,运动耐力欠佳,故不适合进入劳教中心,考虑被告的精神、心理及体能状况后,建议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感化令报告显示,被告因缺乏法律知识下一时愚蠢犯案,对其所犯行为感到羞愧,现时已接受性教育课程,亦有足够的家庭支持,建议判处中至高时数的社会服务令。
因年少无知而与X性交
徐官引述辩方求情指,被告因社交困难而缺乏朋辈支持,在疫情期间感到焦虑,因而沉迷网络世界,性格渐变孤僻,并在网上认识女童X,被告并非首次与X约会时就犯案,因年少无知而与X性交,事后仍与X见面,但没有再次性交。被告早前丧父而深受打击,意识自己成为家庭经济之柱,曾任职侍应等工作,望法庭轻判,以让被告照顾母亲。
见面数次后便于商场男厕性交
案情指,12岁女童于前年1月在社交媒体「快手」认识15岁被告。两人见面数次后,X在翌月6日与被告进入男厕,X因被告催促及好奇心而脱去下身衣物,被告戴上安全套后坐在厕板上,X则坐在被告大腿上,被告捉住X的腰部,将阴茎插入X阴道并抽插5下。案发前,被告曾向X表示性交过程很舒服,又自称曾做过一次,更表示自己性欲强。X的母亲随后发现二人的对话内容,更发现X无出席学校活动,尾随之下发现二人在公园拥抱及接吻。母亲其后带同X和被告到警署报案。
现年18岁被告徐广浩,被控于2024年2月6日在新蒲岗越秀广场某男厕与12岁女童X非法性交。
案件编号:DCCC1045/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