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男涉10年前與親妹亂倫 高院裁定表證不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更新時間:15:31 2026-09-09 HKT
發佈時間:15:31 2026-09-09 HKT

24歲青年10年前涉嫌與親妹亂倫,2013年至2016年間在家中四度性交,又曾手淫和口交等。青年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受審5日,高等法院法官李素蘭指出,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案發時未滿14歲的被告,行事時知道其所作所為屬錯誤,因此無法將被告定罪,指示5男2女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遂下令被告無罪釋放。

事主X父親認阻X報案指控兩兄長性虐待

女事主X的父親L.W.D.早前承認於2020年5月6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L.W.D.要求X不要就其指稱遭L.H.C.J.及L.H.C.N.性虐待向警方報案。案件將於明日下午判刑。

被告L.H.C.N.被控於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間在香港某單位,4次與當時年齡為7至10歲的女童X性交,而他知道X是他的妹妹;及在另外3個不同情況下,向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明知錯誤仍與妹性交

控方在開審時已表明女事主X不會出庭作供,法官李素蘭在審訊第5日向陪審團指,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未能確立7罪的控罪關鍵元素,也沒有證據顯示未滿14歲的被告在行事時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錯誤或嚴重錯誤。而且法律推定10至13歲的兒童不具備犯罪能力,除非控方能證明被告明知其行為屬錯誤而堅持作出有關行為,否則只會歸類為頑皮或幼稚惡作劇。

法官指,控方單憑證明被告曾與親妹性交等行為,並不能作為證明被告知道其所作所為是錯誤或嚴重錯誤的證據,而本案的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知道其所作所為是錯誤或嚴重錯誤,因此無法將被告定罪。法官遂指示5男2女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另下令被告無罪釋放。

案件編號:HCCC302/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