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男涉10年前与亲妹乱伦 高院裁定表证不成立 被告无罪释放
更新时间:15:31 2026-09-09 HKT
发布时间:15:31 2026-09-09 HKT
发布时间:15:31 2026-09-09 HKT
24岁青年10年前涉嫌与亲妹乱伦,2013年至2016年间在家中四度性交,又曾手淫和口交等。青年否认4项乱伦及3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受审5日,高等法院法官李素兰指出,控方所提出的证据未能证明案发时未满14岁的被告,行事时知道其所作所为属错误,因此无法将被告定罪,指示5男2女陪审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遂下令被告无罪释放。
事主X父亲认阻X报案指控两兄长性虐待
女事主X的父亲L.W.D.早前承认于2020年5月6日,在香港意图妨碍司法公正,而作出一连串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的行为,即L.W.D.要求X不要就其指称遭L.H.C.J.及L.H.C.N.性虐待向警方报案。案件将于明日下午判刑。
被告L.H.C.N.被控于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间在香港某单位,4次与当时年龄为7至10岁的女童X性交,而他知道X是他的妹妹;及在另外3个不同情况下,向X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控方未能证明被告明知错误仍与妹性交
控方在开审时已表明女事主X不会出庭作供,法官李素兰在审讯第5日向陪审团指,控方所提出的证据未能确立7罪的控罪关键元素,也没有证据显示未满14岁的被告在行事时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错误或严重错误。而且法律推定10至13岁的儿童不具备犯罪能力,除非控方能证明被告明知其行为属错误而坚持作出有关行为,否则只会归类为顽皮或幼稚恶作剧。
法官指,控方单凭证明被告曾与亲妹性交等行为,并不能作为证明被告知道其所作所为是错误或严重错误的证据,而本案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知道其所作所为是错误或严重错误,因此无法将被告定罪。法官遂指示5男2女陪审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另下令被告无罪释放。
案件编号:HCCC302/2023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