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拾遺不報偷手袋 康文署女職員盜竊罪成 判囚6周緩刑15個月

更新時間:13:37 2026-09-02 HKT
發佈時間:13:37 2026-09-02 HKT

康文署女職員被指今年1月,在柴灣某休憩處外拾遺不報,偷竊內有多張信用卡及現金的手袋,涉款逾6千元。她經審訊後,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盜竊罪成。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分析被告當時認為手袋被拋棄的信念,指即使被告患有囤積症,她仍可因貪念而拾起手袋。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未曾提及囤積症,反而承認知道因貪念拾起手袋,後又在慌張下丢掉。鍾官念及被告非預謀犯案,獲家人支持更生,亦多次表示願意賠償,終判入獄6周,緩刑15個月,另下令賠償事主6,250元。

被告證供不盡不實

被告陳淑芬,被控於2026年1月5日,在香港島柴灣教堂街休憩處出入口外偷竊一個黑色手袋,內含一張香港身份證、一張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一張駕駛執照、8張信用卡、一張提款卡、2,000港元現金、一枝按摩槍、6條鎖匙、4張門閘卡,而上述物品為鄧麗琼的財產。

辯方爭議被告並非自願作出錄影會面的招認。鍾官分析指被告聲稱當時非常緊張不安,但庭上可鉅細無遺地交代情況。鍾官綜合被告證供,她是「不願意」看自己的口供內容,而非無獲提供閱讀的機會,被告一廂情願以為盡快完成便可離開。鍾官另認為被告的妹妹未有完整交代事件,裁定被告自願作出錄影會面中的招認。

被告自辯稱父親過世後,她見到雜物便會去查看並拾回家,因不想浪費,她的丈夫對此感不滿。她當日忍不住拾起以為被遺棄的手袋,但怕丈夫責備故掉進垃圾桶。鍾官認為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指被告未曾在被捕時的口供談及怕丈夫責備一事。

患囤積症仍可因貪念犯案

被告另形容手袋殘舊、無牌子遂相信是遺棄物,鍾官認為這反映被告曾仔細觀察手袋;而內含物品的手袋必然與空袋不同,因此與被告因拿著重物而未能發現手袋重量的說法矛盾。鍾官進一步指被告及其胞妹的證供,只提到被告會在垃圾站查看,然而本案發生在連垃圾桶也沒有的街頭;被告對於處置手袋的說法不一,拒納其證供。

鍾官續引述精神科專家表示,無法分辨囤積症患者犯案是出於貪念抑或病症。除了案發時的環境、手袋的狀態等客觀因素,法庭亦需考慮被告的精神狀態,以分析被告當時的意圖。鍾官認為即使被告患囤積症,她仍可因貪念而拾起手袋,她在錄影會面中無提及囤積問題,證明了她的意圖,終裁定罪成。

願全數賠償並已致歉

辯方求情指被告獲家人支持,正尋求善導會協助更生。本安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犯案,望法庭視之為拾遺不報的案件,念及被告願全數賠償事主並已致歉,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承認事實指,鄧麗琼於案發當日晚上離開筲箕灣形薈商場,當時攜有一架手推車,上面擺放了鄧的手袋,內含涉案物品。同日稍後時間,鄧途經柴灣教堂街休憩處出入口外,其手袋掉在地上,惟鄧繼續離開。被告其後經過同地並拾起涉案手袋。鄧就著多張信用卡向銀行報失及申請停用,獲告知無未獲授權的交易,鄧在事件中損失6,250元。被告於今年1月7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ESCC307/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