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女友11歲女兒逾百色情影像 中年漢認非禮等18罪判監42個月

更新時間:16:38 2026-08-31 HKT
發佈時間:16:38 2026-08-31 HKT

47歲搬屋公司經理於2023年至2024年間,多次非禮女友的11歲女兒,並管有女童的兒童色情照,當中疑包括女童為他手淫的照片,涉及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男經理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共18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42個月。暫委法官徐綺薇指即使無證據顯示涉及威逼利誘,但被告與女童逾30年的年齡差距懸殊,本身已令女童難以理解或處理情況。而女童視被告為家庭成員,被告嚴重破壞信任,故意拍攝非禮過程亦屬加刑因素。

被告對犯案感羞愧承諾改過自新願承擔責任何

徐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聲稱一直感到與X較親近,因酒精影響而將X視作女友,因此界線模糊對X產生不當的性興趣。報告續指未發現被告有戀童癖,考慮到被告的年紀及無同類案底,心理學家認為重犯機會較低,被告需要有關健康界線、正向生活的輔導。

徐官其後引述背景報告,被告在2023年某日因酒精影響而與X首次發生不當行為,他無威逼利誘。被告對於犯案感到羞愧,願承擔後果。而辯方書面求情同意,被告與X年齡差33年兼同住一屋,雖無血緣關係但被告利用其後父角色犯案,破壞誠信。惟辯方指出,被告無對X施加暴力或威逼利誘,無證據顯示X遭受肉體傷害,或被告發布涉案影像。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精神健康問題,他在被捕後充分合作,認罪使X毋須作供並回憶案發經過。

辯方續指被告因本案自2024年還押,早前因另案被判囚,望法庭納入考慮。被告親撰求情信指,對因一己私慾而傷害X和其家人感到歉疚,希望能夠致歉;他也錯失見到母親最後一面,被告承諾會改過自新。

多次性侵並拍攝及保存性侵畫面造成額外傷害

徐官直言X年幼脆弱,明顯易受傷害。即使無證據顯示暴力及威逼利誘成份,兩人之間懸殊的年紀差距,本身已令X難以理解或處理被告的行為,亦難以避免及拒絕接觸。徐官續指,X視被告為家庭成員,家庭本應使兒童安心,但卻成為X被持續性侵的地方,被告嚴重破壞X的信任。

徐官進一步提及本案的7次非禮橫跨多個月,反映被告反覆性侵X,行為性質極其嚴重,儘管無創傷報告,法庭亦不能忽視X的心理創傷。另一項無法忽略的,是被告故意拍攝以及保存X裸露和性侵畫面,對X造成額外傷害,明顯屬加刑因素。

徐官拒納辯方指認罪免卻事主作供,可獲更多刑期扣減。徐官直言本案的證據主要來自被告拍攝的紀錄,認罪屬必然結果,不足以構成額外減刑因素。最終徐官考慮到刑罰整體性,判處被告入獄42個月。

與女童哥哥爭執警搜出銀包私藏狎玩X淫照

男被告C.K.H.A承認7項猥褻侵犯、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非禮罪指被告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女童X;另指他於2023年5月31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製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即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與11歲女童X的母親交往,被告隨後遷入元朗某單位與X一家同住,惟被告於前年4月5日與X的哥哥發生爭執,警方到場查問後,在被告身上搜出的銀包內發現兩張X的照片,一張是X閉上雙眼躺在床上,其衣服被掀起,一名戴有銀戒指的人在撫摸她的胸部;另一張則顯示X的腰部,一隻手拉低她的褲子及內褲。警方發現相中戒指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手機與平板再發現與女童色情相簿

同日下午,警方從被告的手機及平板電腦發現兩個相簿,內含173張及50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影像,當中包括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的影像、X洗澡的影片、陰莖靠近X嘴唇的相片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銀戒指、手機及平板電腦均屬於他;而涉案影像皆由他拍攝,該平板電腦僅由被告使用。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於2023年拉起X的上衣並親吻其胸部;以及趁X睡覺時將手伸入內褲摸私處。兩人曾於2024年在床上撫摸對方的性器官,以赤裸地親吻及擁抱。被告承認他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有些照片在X睡覺時拍攝,另否認曾與X性交。

案件編號:DCCC844/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