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歲統計師涉學校開放日跟蹤女學生 押後8.25裁決准保釋

更新時間:15:47 2026-08-04 HKT
發佈時間:15:47 2026-08-04 HKT

59歲統計處統計師涉去年7月於銅鑼灣某學校開放日在校內跟蹤16歲女學生,他否認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庭上透露,被告被捕後曾稱女事主「似我以前一個朋友,我想識佢」。女事主供稱,她在案發前兩至三年已多次在上學途中看到被告,而被告亦曾在港鐵站等待她,令她感到不安,而案發當日在校內見到被告,更令她感到「好緊張,同埋好驚」。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指當日被告行為與一般開放日參觀者無異,並未達到遊蕩罪的標準。案件押後至8月25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林永康、報稱任職政府統計處統計師,被控於2025年7月5日在銅鑼灣某學校的公眾地方遊蕩,而他單獨在該處出現,導致X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被告指「想識」事主因似以前朋友

控辯雙方不爭議的承認事實指出,當日涉案學校舉辦開放日,公眾人士毋須登記便可進入。被告當日早上進入該校後,曾前往禮堂,其後前往4樓。被告在4樓走廊用手機拍攝課室,及曾進入課室。被告在去年7月29日於港鐵青衣站被警員拘捕,警誡下,他曾稱「我跟住個女學生,係因為佢似我以前一個朋友,我想識佢」;女事主X在警署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女事主X今以視象形式作供,她供稱在2021年入讀涉案中學,她會自行上學,一般在早上約7時前往港鐵奧運站乘搭列車到銅鑼灣站,但她後來會推遲或提早到達奧運站的時間,只因她想避開被告,「因為我覺得見到佢會好唔安全」。

事主稱被告多次於港鐵站等候她

X供稱,她首次見到被告是在2022年10月,她當時正走進奧運站車廂內,她並不認識被告,但當兩人有眼神交流,被告會向她點頭。X最初回以點頭,但類似情況出現一至兩次後,她感到不安全,故會迴避被告目光及走開。

除了在奧運站見過被告,X稱被告也曾在中環站轉車的月台等她,她認為被告是在等待她,因為她曾看到有列車到達,但被告會留在原地,直到被告看到她。X指這個情況多次發生,而她會無視被告及上車。如果她和被告在同一車廂,她會選擇走到另一車廂,但被告亦會走進她視線範圍,大約相隔一至兩排長櫈,她便會站到一旁或嘗試背對被告,直到被告在灣仔站下車。

開放日見被告於走廊徘徊感擔憂

X稱上述港鐵經歷持續發生了2至3年,直到2025年7月5日。當日是學校開放日,所以X較遲到達學校,她一度在操場徘徊及到過其他課室,再返回4樓課室。X之後一直在課室內,直到她的班主任發現被告在走廊徘徊及進來詢問學生們有否注意到。

X當時走出課室查看及發現是被告,在此之前,雖有同學表示一名男子在走廊拍攝課室,但她並未注意到是被告。X立即告知班主任,出現在走廊的被告是她平日上學會在港鐵見到的男子,班主任便把X帶到教員室內,而被告其後則離開了走廊。校方後來報警,X在兄長陪同下前往警署。

被告主動攀談問是否考試

X稱「當時好緊張,同埋好驚」,她不知道被告的意圖,加上被告知道她就讀的中學,令她感到擔憂。X又提到,她曾經懷疑被告只是鄰居,其點頭動作「純粹係友善嘅點頭」。

X憶述在案發前,被告曾在港鐵站與她攀談,問她是否考試,而她有回答是;這是兩人唯一一次對話。裁判官林子康問到,當時X是否已感到被告不安全,為何當時仍會回應被告。X解釋,因為她當時「唔識反應」,而她回答後便匆匆離開。

同意被告從未跟蹤上學

辯方盤問時,指被告從未跟着X搭車到銅鑼灣站或跟蹤X上學等,而X及其家人亦從未就X在港鐵的遭遇報警,因為被告從未對X作出任何傷害或接觸,簡單而言「唔知佢做咩啦」。X同意。

X又確認,案發當日學校禮堂有舉行講座,而4樓各課室亦用作展覽;辯方又指,被告當日曾拍攝展品或由他人在展版前拍照,X同意。

辯方稱被告無作出令事主擔心安全的行為

控方舉證完畢後,林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指,案發當日為學校開放日,被告有權進入校內,被告在校內聽講座和拍攝展品等行為,均與一般開放日參加者無異,而且當日4樓課室亦用作展覽室,並非一般上課的情況。被告只是出現在校內,並沒有作出任行為,沒有基礎令X主觀地擔心自身安全,而客觀而言,被告也沒有在校內作出任何不當行為。

林官關注,控罪書上的案發日期為去年7月5日,法庭應否考慮X事前與被告見面的情況。

辯方指案發當日被告行為不應構成遊蕩罪

辯方指法庭不應考慮,而且即使被告長期在港鐵站見到X,被告也僅僅與X攀談一次,而被告也自行下車,從沒有對X作出其他行為,如果因此構成令X合理地擔心個人安全,對被告「唔公道」。即使事前發生過其他事,但案發當日被告的行為不應構成遊蕩罪,否則若然某人曾經吵架、或稱「見一鑊、打一鑊」,事後在街上重遇亦可能構成遊蕩罪。

控方則指法庭應接入考慮,雖然過往案例中,並沒有如本案般事前一段長時間的行為,但亦有案例中的被告在案發當日長時間跟蹤事主;本案中,如果被告在案發當日前沒有其他行為,也不會引申至X當日感到憂慮。

案件編號:ESCC5/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