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要求女學生手淫口交 男教師兩非禮罪成 另涉牽手擁抱吻額因未達入罪標準裁7罪脫

更新時間:16:57 2026-07-29 HKT
發佈時間:16:57 2026-07-29 HKT

32歲時任男教師涉嫌於5年間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等地點私會女學生,期間作親吻、擁抱、摸胸及下體等舉動,多次操控女方的手為自己手淫,又著女方為他口交。男教師早前否認9項猥褻侵犯罪受審,法官林嘉欣今於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裁決時指,不鼓吹老師於曖昧的情況下與學生牽手擁抱,惟事主沒有以任何方式拒絕被告的親密接觸,裁定2項非禮罪成,餘下7項罪脫,並將案件押後至8月24日判刑,待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及事主的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候懲。

被告引導事主為其手淫非禮罪成

林官裁決時指,年僅14歲的X於2019年與被告在商場停車場暗角牽手、擁抱及親吻額頭,此等行為是否非禮屬見仁見智,惟是否如控方指控的嚴重違反現今社會的社交禮儀標準,則似乎沒有清晰答案,因而未達控罪元素,裁定被告首項非禮罪脫。林官強調,個人不鼓吹老師於曖昧情況下與學生牽手擁抱。

而被告另被指於同年至2020年間,在X未滿16歲、在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的年齡時,於停車場內操控X的手觸摸其陽具,引導X為其手淫至射精,並在學校儲物室內與X發生親密接觸。林官認為,被告操控事主的手為他手淫的行為超越單純邀請。至於辯方質疑2020年新冠疫情期間,X理應不能返校,林官認為停止上課不代表不容許學生返校,終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成。

事主16歲以後未在被告要求親熱時表遠不滿

而被告被指在X年滿16歲後的3項非禮罪則獲裁定罪脫,林官引述被告的錄影會面指,被告承認於2022年至2024年間,在音樂室、私家車及住所內與X發生親密行為,包括手淫及口交,惟被告解釋二人是情侶關係,X亦同意相關接觸。林官引述X的供詞指,X形容被告「初時佢可以照顧我,我可以依賴佢」,並表示畢業後或可變為情侶,X亦以「古怪」形容二人之間的關係,X在中一至中二認為二人關係是「兄妹」、「親人」,及至中三認為兄妹關係不包含對戀愛的期待及性接觸,故開始質疑二人之間的關係,在「兄妹」及「戀人」之間互相拉扯交戰。

林官表示,遺憾的是X沒有向被告表達此類想法,每當被告要求親密接觸時,X沒有言語上表達不滿,只是拖拖拉拉、慢半拍及遲鈍等。而被告在錄影會面亦表示,會事先詢問X的意願才進行親密接觸。林官直言,對X的遭遇深表同情,惟X從未向被告透露自己心中的矛盾,從被告的角度而言,被告確實有理由相信當時二人的關係是情侶,而X對於在被告家中留宿、進行親密行為等,從沒有以任何方式拒絕被告,被告沒有罔顧X的意願進行親密行為,終裁定被告餘下3項非禮罪脫。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已沒有任職老師,日後亦不會再投身教育界,重犯機會低。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裁定罪成的兩項非禮罪性質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有家人的支持,亦要供養患長期病的雙親,望法庭輕判。林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4日判刑,待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及事主的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候懲。

32歲被告鄭漢斯,被控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9月間,分別9度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某學校、元朗某地方,以及元朗某住宅單位,猥褻侵犯X。當時X就讀中二至中六,年僅14至19歲。

案件編號:DCCC889/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