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服務總監涉改規格兼洩密助友人中標 官指部分更改對友人不有利 裁定2人罪脫
發佈時間:17:14 2026-07-15 HKT
時任醫管局港島東聯網服務總監康佩玲2021年採購時涉嫌瞞報利益衝突,更改項目規格及洩露機密資料,令友人中標獲判價值逾13萬元的病人教育動畫製作項目,被廉署起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3罪,其友人則被控1項協助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2人不認罪受審,裁判官梁雅忻今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指,有證供提及更改項目規格並非所有都有利於友人,相反會令友人處於不有利狀態,終裁定2人全數罪名不成立。
官:並非每項更改均對次被告有利
梁官裁決時引述控方開案陳詞指,兩名被告自2018年相識後一直保持聯絡;至2020年9月,2人有18個共同WhatsApp群組,並頻繁地互傳訊息。康佩玲曾向陳立怡表示會竭盡所能協助其獲判涉案項目,又曾稱自己更改項目規格,是為了讓陳立怡佔優。再加上康佩玲沒有向醫管局披露兩人之間的友誼或緊密關係,牽涉潛在利益衝突;從訊息可見,康佩玲清楚知道其行為或違法。另外,陳立怡在警誡下承認康佩玲是其友人,她知悉涉案項目由對方負責。
梁官裁決時引述庭上證供指,首被告康佩玲更改項目規格並非所有都有利於次被告陳立怡,相反會令陳立怡處於不有利,梁官接納部分更改對陳立怡不利。而且證人亦確認部分呈堂證物的內容或許並不完整,包括涉案文件及電郵,惟控方依賴相關文件作舉證,法庭未能穩妥接納不完整的內容作證物。
控方沒提供足夠證據顯示兩被告親密程度
至於控方指控康佩玲沒有向醫管局披露兩人之間的友誼或緊密關係,牽涉潛在利益衝突。梁官接納,陳立怡與康佩玲是友人關係,惟對於二人是否「親密朋友(Close personal relationships)」有保留,控方沒有提供足夠證據顯示二人的親密程度及見面頻率等。
儘管陳立怡在警誡下承認康佩玲是其友人,惟梁官認為陳立怡並不熟知康佩玲的職位,陳立怡只是想詢問如何填寫投標資料,沒有證據顯示陳立怡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公職人員康佩玲作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行為,裁定陳立怡面對的一項控罪脫。
59歲時任醫院管理局港島東醫院聯網基層及社區醫療服務總監康佩玲,被控於2021年5月20日至同年12月22日期間,於醫管局活動項目的採購程序中更改項目規格,惠及次被告即投標者陳立怡,並向她泄露藉其公職身份獲得的資料,以便利陳獲判授該項目;及被控於同年11月30日及12月14日,在使用兩份利益衝突申報表的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沒有須披露她在上述醫管局動畫項目的利益衝突,意圖用以誤導醫管局。48歲次被告陳立怡報稱自由工作者,則被控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公職人員康佩玲作出上述行為。
案件編號:ESCC875/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