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冒簽文件訛稱民事訴訟達成和解 律政司女律師被控13項行為不當罪 准保釋7.9再訊
發佈時間:16:13 2026-06-18 HKT
女律政司政府律師涉在2024年至2025年間,5度在區院民事訴訟的文件上假冒高級入境事務主任的簽署,更8度向主管呈交偽造文件,訛稱該些案件已達成和解,被控13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案件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裁判官批准押後至7月9日於區院提訊,期間被告准以5萬元保釋、及1萬元人事擔保。
29歲女被告謝芷彤,被控13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控罪指謝於2025年1月16日至6月25日,5度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政府律師,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23年第4202號、第4465號、區院民事訴訟2024年第2277號、第1172號、第4948號,5份屬實申述上假冒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凌凱書、鍾頴妍、林頴玲的簽署,並在上述民事訴訟中安排將該份屬實申述與被告人的狀書一併送交存檔。
她另涉於2024年8月30日與2025年6月26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8度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政府律師,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就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22年第4546號、第202號、區院民事訴訟 2021年第4503號、第3691號、第5860號、第3935號、區院民事訴訟2023年1631號、區院民事訴訟 2024年3381號作出不當行為,即:(a)沒有取得正式批准便就上述民事訴訟達成和解;(b)沒有遵從區域法院的命令並確保政府向原告人適時付款;及(c)向其在律政司內的主管人員呈交偽造或經改動的文件,並充作尋求該等人員批准就該民事訴訟達成和解和在該民事訴訟中向原告人支付和解款項。
案件編號:ESCC1473/2026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