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認參與理大暴動入獄30個月至37個月
發佈時間:15:47 2026-06-08 HKT
2019年11月理大發生暴動,示威者佔據理大後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汽油彈和射箭等,事件至近月底才平息。警方於2024年再拘捕4男及落案起訴暴動罪,4男早前承認控罪。李俊文法官今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理大暴動事件,其人數、規模、犯案歷時、對財物的損害及對公眾造成的滋擾極為嚴重,終判處4人分別監禁30個月至37個月。
理大暴動事件判刑起點為54個月
被告為24歲學生張頌堯、30歲張展銘、23歲地盤工人陳俊僖、34歲前教師陳沅銘,4人承認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日在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外,同案被告黎駿杰於2024年10月缺席聆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
李官判刑時指,暴動是嚴重罪行,法庭已就理大暴動事件進行過多次判刑,在相類的暴動案中,若被告沒有主動攻擊警方的量刑起點不少於3年,判刑時亦不可單憑個別參與者的行為而單獨處理案件,暴動案屬他人倚仗人多勢眾而作出暴力行為,故要大力阻嚇以暴力手段進行的大規模行動。而本案涉及理大事件,其暴動人數、規模、犯案歷時、對財物的損害及對公眾造成的滋擾極為嚴重,李官引述梁子揚案判詞提及,理大暴動事件「令整個尖東陷入多天混亂」,判刑起點理應為54個月。
張頌堯已改過判監30個月 張展銘囚37個月
李官直指,被告張頌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示威者用水馬堵塞連接行人天橋附近的樓梯,被捕時身上有口罩及雨傘,惟案發時只是年僅18歲的中五學生。李官認為,案發於2019年至今已約6年半,張頌堯現在就讀職業學士課程,確認有改過自身,而案發時年幼,惟現在已失去被判入教導所的機會,終判處張頌堯監禁30個月。
李官續稱,被告張展銘與被告陳俊僖進出理大實驗室,並取走一些瓶裝容器,案發後由學徒開始工作,現在任職汽車美容店東,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念本案至今已約6年半,終判處張展銘入獄37個月。
陳俊僖曾處理汽油彈但案發時僅16歲囚32個月
至於被告陳俊僖,李官斥他案發時腰間掛有鐵錘,亦帶備手套及護膝,更在汽油彈的膠紙黏貼面上發現他的指紋。李官認為,陳俊僖「最少是有準備使用暴力」或有使用暴力的風險,儘管沒有證據顯示陳俊僖製造及使用該汽油彈,惟推論陳俊僖曾處理過該汽油彈,此舉屬加刑因素。李官念陳俊僖案發時年僅16歲,尚算年幼,如今失去被判入教導所的機會,判處他監禁32個月。
陳沅銘曾被困緬甸KK園患創傷後遺症判37個月
李官另指,被告陳沅銘與他人兩度進入實驗室內取走瓶子,辯方稱陳沅銘僅在理大逗留42小時,沒有留守到最後,惟李官認為並不能以單獨的情況作判刑考慮。另外,辯方提及陳沅銘在2022年被困緬甸的詐騙中心園區,及後患上創傷後遺症,惟李官引述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陳沅銘在還押期間沒有重大心理苦惱及創傷後遺症的症狀,在還押幾星期後已能完全適應。辯方另提及,陳沅銘早前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處18年5個月監禁,望能將本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李官則指兩罪性質不同,陳沅銘面對如今的狀況實屬「咎由自取」,終判處陳沅銘入獄37個月。
案情指,案發時閉路電視拍攝到4名被告在理大內參與暴動。張頌堯在11月14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示威者用水馬堵塞連接行人天橋附近的樓梯;張展銘和陳俊僖在11月17日與其他人進出實驗室,並取走一些瓶裝容器,當時陳俊僖的腰間掛有鐵錘,後來警方進入理大調查時檢獲一個汽油彈,並在其膠紙黏貼面上發現陳俊僖的指紋;陳沅銘則於11月18日兩度進入實驗室內取走一些瓶子。4名被告於11月19日在理大附近或走出理大時被捕,至2024年6月26日再被捕,警誡下均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868/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