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非兒腦癱案︱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醫委會押後7.5裁決 父親難掩失望:證據好清晰

更新時間:16:39 2026-06-07 HKT
發佈時間:09:33 2026-06-07 HKT

雙非嬰兒腦癱案,醫委會今日(7日)繼續研訊,是日進入結案陳詞階段。代表醫委會的資深大律師呂世傑表示,由於雙方證供有衝突,故只能採納護士何潔霞(音譯)或涉案醫生薛守智其中一方的的證言。他又批評薛的證言荒謬,質疑薛在病人有機會出現嚴重的「新生兒癲癎」後,仍選擇不回醫院,是未有盡醫生謹慎責任。控辯雙方下午完成結案陳詞,研訊小組需時討論裁決結果及撰寫判詞,押後至7月5日裁決。

男童父親:證據已相當清晰 如判決未如理想不排除司法覆核

男童父親黎志堅出席旁聽。他於會前向傳媒表示心情複雜,「唔知結果係點,希望有個好結果,畀返個公道遠建(案中男嬰)」。他認為現時證據相當清晰,「事實係點樣好明顯」,又指若判決結果未如理想,不排除會提出司法覆核。

對押後感失望:本身希望今日有結果 點知又押後

由事故發生至今逾16年,到今日仍未有判決結果,男童父親黎志堅研訊後坦言感失望,「我哋都等咗16年喇,本身希望今日有結果,點知又押後」,形容心情複雜、煎熬。他認為「證據好清晰」,待委員判決出爐,「做錯事我覺得應該受到相應嘅懲罰,畀受害者攞返個公道」。

他續指,當晚醫生亦有懷疑男嬰抽搐,「點解佢唔返嚟(醫院)」,又質疑對方診斷為「濁奶」的說法是事後所編造,指薛於事發後8日與家屬會面時,「嗰時佢都有話係懷疑係抽筋,無話係『濁奶』,從來都無講過,就係呢兩次(研訊)先講」。至於下一步行動,他說要視乎裁決結果,不排除提出司法覆核。

控方:被告住所與醫院只差15分鐘路程 也無趕回醫院

內地夫婦黎志堅及彭紅英,2009年到浸會醫院產子,疑因醫生未篩查乙型鏈球菌,最終導致兒子黎遠建腦癱,四肢殘障。夫婦2010年向醫委會投訴兩名涉事醫生,其中一名涉事醫生薛守智的紀律研訊原訂2016年7月舉行,薛一方當時申請押後研訊獲批,前後拖延近15年。醫委會研訊小組去年決定,案件拖延時間過長,對被告「不公」,同意永久擱置研訊,引起社會譁然。政府介入後,醫委會主動覆核決定,今年4月起重啟聆訊。

薛守智被指於2009年12月22日,當其病人、初生男嬰黎遠建在凌晨3時31分出現首次「新生兒癲癎」時,未有盡其專業責任。

呂世傑說,本港法例中未有詳細為「醫生專業行為失當」下具體定義,而英國的相關案例會講求事件的嚴重性;加拿大的相關判決中則提到,醫生應先考慮病人最嚴重後果的可能性。今次案件中,腦膜炎與癲癎有不少共通之處,癲癇是較罕見的情況,而腦炎更是嚴重後果,需要由醫生親自診斷,惟即使薛的住所與醫院僅距15分鐘路程,卻未有就病人最嚴重後果作優先考慮而即時趕回醫院。

呂又反對辯方其中一個觀點,稱委員會不能「事後孔明」看待醫生應作出甚麼行為。他說,醫生需對病人作出合理的護理,認為若低於社會對醫生的合理期望,則可能涉及專業失德。

醫委會押後7月5日裁決。
醫委會押後7月5日裁決。

案例指無論護士有否盡責 也不能為醫生責任開脫

對於辯方質疑事件中護士通知醫生時未有提供所有資訊,影響醫生診治,呂引述一宗涉及手術後遺留棉花的案件,該案的辯方指,雖醫生具謹慎責任不能遺漏棉花,但同時護士亦有於術後點算物料的責任。而法庭就清楚指出,醫護各有責任,各司其職,而護士是否盡其責任,亦對醫生無影響,不能因為護士無數棉花而開脫。就算護士無做某些事,醫生本身亦對病人有其責任,若懷疑涉及癲癇,醫生的謹慎責任應回醫院為病人檢查。

薛守智否認護士提及男嬰「好似想抽筋」

薛作供時否認護士何潔霞(音譯)曾向他表示「佢(涉案男嬰)好似想抽筋喎」,又指護士是按其醫囑才為嬰兒供氧。呂引述一段病人家屬與薛的錄音,當中薛提到「4點半話畀我聽懷疑抽筋」、「我唔知係唔係」,家屬問「抽筋還要懷疑嗎?你的護士、姑娘唔知道係抽筋嗎?」薛答「佢就係懷疑」,呂認為薛的說法有問題。

薛守智代表律師石善明結案陳詞時強調,當時醫生並無足夠資料,判斷為「濁奶」亦屬合理,加上一旦裁定醫生罪成,隨時會引起「保守醫療」風氣,損害社會利益。另外,他亦質疑,何護士於懷疑男嬰抽搐後一小時才通知醫生,希望委員會考慮證人可信性,惟他強調並非指控何說謊。

辯方:不應以「事後孔明」方式檢視事件

石指出,舉證責任永遠在秘書處,被告人無需證明自己無辜,控方指薛作為醫生專業失當,是很大的指控,必須有具說服力的證據。他解釋,涉案男嬰於3時31分首次癲癎,當時嬰兒並無任何健康風險,可能是濁奶,亦可能是胃酸倒流。雖然當時抽搐表有記錄男嬰四肢屈曲,但其實只有15秒,同時亦有Cardex(護理卡)上的其他紀錄,例如抽出的痰是白色,反映可能是濁奶;四肢觸碰後就放鬆,「濁奶」亦可解釋相關情況。男嬰出生時,無早期敗血病的風險因素,因此無人可確認預視到腦膜炎風險,不應以「事後孔明」方式檢視事件。

若醫生為所有潛在重症做檢查 或釀「保守治療」風氣

他又指,故意偏離標準,或是對病人「愛理不理」導致嚴重疏忽才是專業失德,而非一般疏忽,需要視乎行為的本質、目的。而控方亦需有足夠證據證明,任何合理、有能力的醫生,都會在病人首次有可能是腦癎時,便即時採取行動。然而,此做法相當死板,若醫生要為所有有潛在風險的嚴重病症做檢查,會令醫生更傾向於「保守治療」,即為保障自己而為病人進行過量檢查,導致醫療成本上升,損害社會。

石又提到,控方稱何護士作供並無得益,無合理理由懷疑何會作假證供,但事實上,何已兩次延遲向薛報告男嬰情況,而研訊委員會必須考慮證人動機,包括何護士的利益,她有機會說謊或作刻意遺漏。他亦引述何的證供,提到若護士認為新生嬰兒抽搐或癲癎,亦能在抽搐表上記下及報告醫生,若於3時31分發生,卻於4時30分後才通報,延遲一個小時,雖很多工作,但若是如此重要,嬰兒「開始想抽搐」,護士等一小時再致電醫生,反問其做法是否合理、可信。

研訊小組主席鄧惠瓊解釋,由於程序複雜,委員會預計需時決定及處理判決書,預計需半日時間宣讀判決。案件下月5日續會宣布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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