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紅山半島襲妻案 辯方盤問指女事主曾襲擊及揮刀威嚇被告
發佈時間:13:58 2026-04-27 HKT
五旬男涉紅山半島寓所襲擊妻子一案,今東區法院續審。辯方盤問女事主時,指她在10年前也曾襲擊被告,掌摑被告臉部10下及拿刀威嚇,更駕車撞向被告乘坐的的士;而案發時被告向兩名年幼子女透露長女並非他們的親生姐姐,女事主情緒激動及捉着幼女手臂,被告欲保護幼女才輕力撥開女事主的手。女事主一概否認。被告表妹則供稱案發日曾與女事主飯聚,對方無表現異常。控辯雙方舉證完畢,明天將作結案陳詞。
辯方指事主婚後多次襲擊被告並曾亮刀恐嚇
52歲被告董凱鐿,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4月19日,在赤柱白筆山道18號紅山半島4期7座某室內襲擊女子鄧春美。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今續盤問鄧。辯方指,鄧和被告在2012年結婚後,兩人感情不太好,在2013年7月兩人曾起爭執,鄧一度嘗試跳窗,須被告和家傭一起拉着她,後來被告報警要求協助,但鄧在警方到場後卻反指被告襲擊她。鄧不同意,但稱她記得被告曾報警,而被告報警時所說的不是事實,現場有女警勸她不要哭及說出事實,她便透露被告打她。



辯方續指,鄧在2013年9月24日曾打被告的臉兩次,及至9月25日凌晨,鄧再襲擊被告,掌摑被告左右臉共10次;當時被告曾報警,但警方到場時鄧已離開,警方須發拘捕令。鄧稱不記得此事。辯方又展示被告當時的相片,指被告臉部紅腫及有裂傷。林官則向鄧稱,因為涉及刑事責任,她有權就相關問題保持緘默。鄧遂選擇不回答。
辯方繼續提出,鄧在2014年6月曾經取出1把全長24厘米、刃長10厘米的刀,並把刀柄多次撞向櫃及恐嚇被告,為時約5分鐘。鄧不同意,稱這並非事實。
指事主曾駕車撞被告乘坐的士須上庭應訊
辯方又指被告在同月乘坐的士外出時,鄧曾駕駛車輛撞上的士車尾,事後警方以「不小心駕駛」罪起訴鄧,鄧須上庭應訊,惟後來被告為了兒子福祉着想,決定不追究事件,律政司才撤控。鄧不同意。辯方另指,鄧曾登入被告的網上銀行戶口及查看被告資產。鄧拒絕回答。
辯方亦提到鄧在2014年首次提出離婚,雖然後來撤銷,但當時被告也有提出離婚呈請,而社署報告是建議被告獲得兒子的管養權。鄧稱社署當時有此建議,是因為被告沒有向社署說出事實。辯方續指在2014年7月9日,家傭帶兒子到太古廣場給鄧探視,但鄧未經同意便帶走兒子及拒絕交回給被告,其後又單方面向法庭申請兒子的監護權。鄧亦不同意。
此外,鄧於2014年呈請離婚的誓章中才披露她在2004年和前男友生下長女。辯方問到,被告在此以前曾否去過鄧的娘家。鄧則稱「被告一直睇唔起我屋企人」,故不喜歡到她家中,只有極少數情況和她的家人外出飲茶。
事主認被告供長女讀國際學校安排實習機會
辯方續指,被告安排鄧的長女入讀國際學校,除了支付學費,被告另付出共約100萬元補習費。鄧同意,但澄清補習費約為60萬元,又指長女曾獲獎學金及被告公司有資助。辯方又指,被告曾運用其人脈,為長女覓得實習機會,也在長女升讀大學後給予零用錢及負責其開支。鄧也同意。
盤問下,鄧確認她和被告母親的關係良好。辯方指多年來,被告母親至少給鄧共約300萬元。鄧同意,但稱對方是為了安撫她,及感激她一直以來的付出,因為被告母親也知道被告「成日出去玩女人」,以及她曾在懷孕期間去「捉姦」、以致流產。
辯方又提出,案發時被告向兩人的一對子女透露長女並非他們親生姐姐,當時鄧情緒激動及用力捉住幼女的手臂,被告看到後,因為想保護幼女,便輕力地撥開鄧的手及叫鄧不要捉着幼女,但鄧則開始說被告打她。鄧不同意。辯方又指,由認識被告到申請離婚,鄧都有一個目的「就係攞錢」。鄧亦不同意。
事主否認要求被告認罪並以此為基礎處理離婚
辯方盤問時,指鄧在2025年再提出離婚,是因為被告在2月曾失業,加上兩人關係不佳,被告更向子女揭露長女身世,所以才決定與被告離婚及打算瓜分其資產,鄧知道若擁有子女的撫養權,她會獲得較高的贍養費,而被告如果有暴力行為,會影響被告爭取子女撫養權,故她亦曾發信要求被告認罪及以此為基礎處理離婚。鄧一概不同意。
辯方續指,鄧要求被告支付的贍養費、連子女學費及紅山半島按揭等開支共約28萬元,而鄧最近更向法庭申請傳票,要求被告再額外支付10萬元。鄧稱該10萬元應該是律師費,但同意她早前已要求被告支付180萬元律師費,並提出瓜分被告一半的資產。
辯方亦指,鄧每次與被告吵架後,都會要求被告以金錢或禮物等補償。鄧否認。辯方續指,2人在2023年12月又起爭執,當時鄧要求被告給予100萬元及送贈名牌手袋,最終被告為緩和爭執,便妥協及送手袋給鄧。鄧否認她曾收100萬,又指該手袋是她的聖誕禮物。辯方續指,被告母親在2024年4月給了鄧200萬元,被告提出既然其母親已給錢,可抵消上述100萬元,兩人因此再起爭執。鄧不同意。
被告表妹稱案發日飯聚女事主無表現異樣
林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今午傳召證人、被告表妹蕭善敏出庭作供。蕭供稱,她在過節或生日等家庭聚會場合均會與被告一家有所接觸,而她自被告和鄧結婚開始已認識鄧。案發當日,她曾經和被告一家、以及其他親戚在中環上海總會午餐,惟被告沒有出席,「佢哋話阿Ken(被告)有嘢忙緊,唔得閒」,而當日被告一家並無異樣,雖然鄧的手指受傷,但鄧稱在朋友家受傷。後來鄧、其子女和被告母親也一起前往藥房和蕭的家中,鄧也沒有表現出異常。
蕭又供稱,她知道被告因滙豐銀行架構重組而被解僱,「我都安慰佢無乜嘢……同埋佢呢一行咁耐,唔係第一次」,她認為當時被告以平常心面對及積極找新工作,脾氣也沒有甚麽特別變化,她也知道被告夫妻有時吵鬧,「結咗婚咁多年,無可能無。」
控方盤問下,蕭同意被告不會分享私人感情,而被告雖然曾發訊息提及夫妻吵架,但多年來也只收過5則相關訊息,而她也不清楚兩人的爭執是關於甚麼,對兩人感情的來龍去脈和詳情也不了解。
案件押後至明天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ESCC1217/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