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會︱勞工處曾發信提承建商注意違規 若工地有易燃物必須採禁煙措施︱持續更新

更新時間:10:50 2026-04-21 HKT
發佈時間:10:50 2026-04-21 HKT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今日(21日)舉行第16場聽證會,亦是第三輪聽證會的第2場。委員會將傳召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勞工處高級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1)(行動科)(新界東及觀塘區)李萬邦、以及勞工處總職業安全主任(行動)袁子諾作供。

4月21日聽證會重點:

  • 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指,勞工處對宏福苑共進行了16次巡查,另加一次加強突擊檢查,共計17次。由於該處投訴較多,所以已比一般巡查更頻密
  • 多宗投訴被列「Not Justified」,其中包括多宗吸煙投訴未能確立。勞工處代表回應指,無法斷定煙頭來自居民還是工人
  • 會上的投訴紀錄顯示,有居民投訴發泡膠版封窗問題,個案在勞工處、屋宇署、房署獨立審查組之間不斷來回,最終仍無法解決
  • 勞工處曾提醒承建商宏業,可能沒有遵守地盤安全規例,若工地有易燃物必須採禁煙措施

宏福苑聽證會︱時任勞工處安全主任:宏福苑「投訴個案較多」 故巡查比常規更緊密

【11:30】李在聽證會公布一份2024年8月的巡查記錄。記錄中有人圈出了「smoking」一項,林解釋,那是同事第二次巡查時接獲吸煙投訴,從而了解承辦商有否採取措施。雖然無法監控工人吸煙,但可以查核承辦商有否訂立罰則。

此外,李亦公布一份於巡查翌日(8月9日)勞工處發給承建商「宏業」的信件指,當中寫着:「本處人員在巡視中發現,貴公司沒有遵守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其他附屬規例所訂立的有關規定,有關規定列於地盤視察報告的第一及第二部分,請參閱該報告。」

隨附的「建築地盤視察報告書」列明:「地盤內若使用易燃液體或任何含有該等液體的混合物,或足以引致火警危險的物質或東西,必須採取措施禁止吸煙......」

李質疑「你們實際上並沒有發現工人吸煙,為什麼會把這部分也寫進視察報告?」林解釋,雖然沒有特定法律可對工人吸煙執法,但仍會以書面形式提醒承建商注意工人吸煙行為,藉視察報告作出提醒。

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
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

【11:15】林指,根據現行條例,單純吸煙並不違反相關法規,「即使我們見到有工人在沒有易燃物品的地方吸煙,其實也無法執法。」李指,即使政府收緊規定,要求地盤全面禁煙,但若有人不聽話,仍然帶煙入內吸煙,其實面對同樣的問題,如果執法人員看不到,根本無法處理。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表示,相信是執法難度的問題,稱「前線人員應該感受很深,對吧?我知道政府曾提出一些解決方案,例如要求地盤經理負起執法責任。你是前線人員,相信在執法上會遇到很多困難,可否分享你的想法?」

林指,在執法方面,必須跟從法律辦事。在現行法律下,即使見到工人吸煙,也無法執法。同時,人員會盡量觀察,除了吸煙行為,也會留意有沒有明火。根據現行法律,如果現場有明火,可以發出禁煙令。但在目前情況下,並未出現這種可能。

【10:58】另有宏福苑住戶經1823投訴,投訴其窗戶上封有發泡膠板,詢問部門有否其他物料可以更換或加裝其他不燃物料。投訴原先被轉介強制驗樓科。

2024年10月16日,有電話紀錄顯示有職員曾聯絡投訴人,獲悉投訴人已自行聯絡房屋署,獲回覆指棚架安全及使用易燃發泡膠板的問題需轉介至屋宇署,故投訴人要求轉介至屋宇署。負責人員回覆要求投訴人提供更多資料,並告知投訴人涉事屋苑若為居屋,應聯絡獨立審查組(ICU)。

10月16日,屋宇署人員以電郵回覆1823指,引述投訴人指棚承建商用發泡膠板圍封大廈,且棚架的竹非完整和發霉,擔心安全,並要求將案件轉介ICU處理。而ICU人員回覆1823,指因投訴涉及竹棚安全,亦應轉介勞工處。林秀青表示,據她理解是屋宇署將棚架的安全問題轉介勞工處跟進,故投訴中提到的發泡膠板問題就不是由勞工處負責跟進。

10月23日勞工處的巡查後發現竹枝完好,亦向地盤管工作出建議,故裁定投訴未能確立。11月11日,林秀青向ICU主管發出便箋,指已處理投訴個案,並向ICU指出棚架竹枝破損、地盤有大量灰塵,以及棚網有阻燃問題,交予ICU跟進。

李澍桓形容,ICU將勞工處叫「落水」,最後勞工處「將波交還ICU」,其時工人吸煙問題未有解決到,勞工處因職責問題未能就發泡膠板問題向投訴人給予意見。林秀稱,當日共處理共五個投訴,部分亦與吸煙有關,而報告可以就吸煙問題寫得更清楚,但發泡膠板則不是勞工處範圍。她亦同意李澍桓指,可於與ICU的聯絡中明言發泡膠非勞工處範圍,建議由屋宇署跟進,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

【10:55】根據勞工處提供的就宏福苑維修工程地盤的巡榻及執法行動摘要,李澍桓指,2024年7月22日巡查是勞工處對宏福苑的初次巡查,同時亦是因應7月20日投訴工人吸煙的跟進巡查。根據該投訴電郵,附有圖片顯示建築工人在棚架吸煙。勞工處曾於7月20日工人吸煙的投訴轉介予消防處,但消防處回覆指非其管轄範疇。林秀青解釋,轉介是因為投訴指涉及違反消防條例,而轉介其他部門可由同事決定,毋須上級同意。而在消防處22日回覆後,林秀青亦指示勞工處關姓同事跟進,但在巡查中未見到工人吸煙,故投訴亦未能確立。

林秀青表示,若發現有工人吸煙,會馬上停止其行為,但工人在地盤吸煙本身不違法,需要看附近有沒有火災風險,才能判斷有否違反法例。

【10:45】李澍桓在會上展示一份勞工處內部記錄,在2024年7月的巡查中,人員在宏業董事侯華建陪同下進行。林解釋,勞工處人員可於巡查後,聯絡地盤負責人,再提供職安健建議。

另外,李在聽證會公布多宗投訴文件,文件中多次出現「could not be justified」的表述,意指未能找到足夠證據支持投訴。首宗投訴涉及吊運安全,林表示,結果是同事判斷,如有需要跟進,會找相關人員跟進。她強調「唔係單純一次Not Justified,就唔去睇、唔去跟。」

另一宗投訴則關於工人在工作期間吸煙,處方報告指,現場未發現煙頭或違規吸煙情況,雖地盤範圍見到有煙頭,但無法確定煙頭是居民還是工友,故投訴未能確立。

李指出,人員沒有親眼見到有人吸煙,不代表沒有人吸煙,只是代表勞工處未能夠成功搜證。林同意,但強調「勞工處法例,吸煙不違法」,沒有違犯任何職安健條例。

【10:26】李澍桓續指,安全主任須協助承建商履行安全責任,包括進行風險評估、安全培訓及日常訓練,確保所有工人在開工前接受入職訓練,惟聽證會有工人反映,安全課僅有兩三分鐘,林認為情況不可接受。

【10:20】林秀青表示,一般地盤工程因門口有閘需事先通知方能進入;但宏福苑不一樣,進入時無需事先通知,故不會引起工友或承建商注意,處方人員會先查看會否有違例事項,巡查投訴位置、相關地方會否都有投訴。如有需要,才會找承建商一起巡查,期間人員穿便衣巡查。

【10:10】代表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李澍桓指,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已加入勞工處27年,2025年12月調任法律事務科。

李澍桓問及林秀青有關勞工處的巡查機制,林指勞工處會根據情況進行不同類型的巡查。首先是初次巡查(Initial Inspection),在維修工程開始後、接獲通知後進行的首次巡查,至於一般巡查(Normal Inspection),會視乎地盤大小及性質,對大型維修或裝修工程,機制規定每一至兩個月進行一次,目的為確保僱員安全及執行安全法例。

至於,特別執法行動(Special Enforcement Operation),屬較大型、針對特定高風險項目的巡查,林提到2025年2月曾在本港進行一次特別執法行動,重點針對外牆裝修地盤中的高空工作、吊棚工程、電力工程及吊運工程等高危環節,此類行動一般不定期進行,每次為期兩至三星期,主題因應當時情況而定,例如裝修維修工程或大型建築地盤。

林指,勞工處對宏福苑共進行了16次巡查,另加一次加強突擊檢查,合共17次巡查。李問宏福苑17次巡查,是否與投訴有關?林指, 並非完全與投訴有關,根據機制,每一至兩個月巡查一次,因應接獲投訴較多,加密至每一個月都有巡查。

記者:黃子龍、曾偉龍

攝影:蘇正謙

聆訊繼續在展城館舉行。
聆訊繼續在展城館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