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發布新指引 規範社交媒體使用及執業推廣 包括禁用成功率招徠
更新時間:22:42 2026-03-12 HKT
發佈時間:22:42 2026-03-12 HKT
發佈時間:22:42 2026-03-12 HKT
大律師公會今日(12日)向全體會員發通告,發布《關於執業推廣的指引》(Guide Concerning Practice Promotion)。大律師公會表示,注意到隨科技發展和資訊傳播方式出現,執業推廣變得多樣化,而近年大律師使用LinkedIn、Facebook、小紅書等社交媒體進行專業交流及推廣趨普及。而任何在網上發布的內容,不論其受眾範圍,都有可能被廣泛傳播並聯繫到大律師的專業身份,從而對公眾信心及司法形象構成影響,公會認為有必要就此提供清晰指引。
禁止與其他大律師比較 不得以「成功率」招徠
根據《指引》,大律師使用社交媒體進行執業推廣須遵守大律師《行為守則》第八章的規定。部分重點包括禁止發布誤導性內容、不得發布不準確、無法核實或可能誤導公眾的陳述;亦不應與其他大律師、律師或任何其他專業的成員作出比較或批評、或宣稱個人的執業收入及「成功率」。
《指引》又提到,大律師地位特殊,有鑑於此重要角色,會員應維護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並在評論、發布或分享社交媒體平台上的材料時務必謹慎。而大律師亦應正確使用頭銜及資歷,例如釐清「法學博士」(JD)學位持有人的正確稱謂方式,並不得將海外的執業資格年份用作暗示在香港的資深地位。
不應為推廣發布戴律師假髮及律師袍照片
另一方面,《指引》亦指出大律師應保護客戶隱私,在未經當事人明確書面同意前,不得披露任何未公開的案件資訊,包括客戶名稱。同時,大律師亦須尊重法庭服飾的莊嚴性,原則上禁止為執業推廣目的,發布任何穿戴律師假髮及律師袍照片。
大律師公會名譽秘書王永愷在通告中表示,公會推出這份清晰的指引,希望幫助會員在利用新平台推廣業務的同時,能堅守專業操守的最高標準,維護公眾對司法制度信心。他強調,《指引》並非要取代《行為守則》,而是作為一份實用參考,提醒會員時刻注意其專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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