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 法庭裁定黎上訴得直 定罪撤銷

更新時間:10:06 2026-02-26 HKT
發佈時間:10:06 2026-02-26 HKT

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成而被判囚20年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違反租契,隱瞞力高顧問公司違規使用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22年。2人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欺詐罪成,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被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黃偉強則被判囚21個月。2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早在高等法院宣判,2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黎智英和黃偉強今沒有到庭。

上訴庭:租契未對合約方蘋果印刷施加披露責任

上訴庭根據久經確立的普通法原則,裁定就欺詐罪而言,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會構成刑責。上訴庭指出雖然力高佔用及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賃文件的條款,但按照普通法,租契並不對合約方施加披露責任,合約方一般並無責任將自己違約一事作出披露,租賃文件中並無明文條款或隱含條款,令合約方之間衍生出一種特殊關係,對蘋果印刷施加披露責任。

上訴庭分析從香港科技園公司及承租人蘋果印刷角度來看,雙方關係屬商業性質,科技園批出的特惠租金和租期,是吸引承租人的重要因素,然而承租人須以其提案項目優點説服科技園,方可獲准進駐工業邨。上訴庭續指本案中,蘋果印刷投資了5.28億港元以建造蘋果大樓,須權衡項目成本效益,包括特惠租金和租期,以決定項目是否可行,當中必然涉及一個謹慎的商業決定;另一方面科技園向蘋果印刷批出租契的決定,同樣是一個謹慎的商業決定,藉以確保批出的特惠租金和租期是正當合理的。

上訴庭指出蘋果印刷並不會因為特惠租金和租期而成為唯一一方受惠,建造蘋果大樓令土地升值同樣可令科技園從中得益,而且科技園當時必定信納蘋果印刷承諾,會為香港擴闊工業基礎,提升技術水平,從而促進整體經濟發展,而科技園受政府委托推動香港工業和技術,上述益處對科技園而言正是其得益所在,因此儘管租賃文件具有某些特點,惟本質上雙方之間仍只是業主與租戶的商業關係,兩者之間不存在特殊關係,不足以構成普通法下例外情況,以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履約過程時違約。

即使有披露責任亦不可歸於黎智英與黃偉強

上訴庭注意到,由於租賃文件看似屬標準合約,若控方上述主張屬實,則披露責任或許適用於工業邨內所有租戶。此過度主張是否真正反映科技園的租賃政策或合約意圖,上訴法庭持保留態度。上訴庭補充即使蘋果印刷負有披露責任,法律上亦不可將其歸於黎智英及黃偉強等,控方沒有任何實質陳詞,解釋為何黎智英及黃偉強等負有獨立個人責任須向科技園披露。

上訴庭總結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黎智英及黃偉強等曾作出虛假陳述,聲稱蘋果大樓一直用於指明用途,因此裁定控方未能證明2人等曾從事犯罪行爲干犯2項欺詐罪,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被告78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64歲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原審時獲豁免起訴,以特赦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