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丨12被告上訴 劉偉聰罪脫遭律政司上訴 上訴庭駁回全部上訴維持原判

更新時間:10:13 2026-02-23 HKT
發佈時間:10:13 2026-02-23 HKT

47人2020年協議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特首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其中45人前年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受審後定罪被告中有11人早前上訴定罪刑期,認罪被告中則有黃子悅連上訴刑期,合共12名被告提出上訴,律政司另上訴劉偉聰罪脫。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及法官彭偉昌今早於西九龍法院宣判,駁回全部定罪脫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立法會職權由《基本法》賦予

上訴庭從《國安法》的立法資料,歸納出立法目的旨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所有危害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行為和活動,不論該等行為或活動是否涉及武力,故裁定同類詮釋原則並不適用,「其他非法手段」一詞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

上訴庭又概述香港憲制秩序,指立法會須履行職能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案,令政府在財政事宜上要對立法會負責。上訴庭裁定《基本法》第104條及立法會誓言對立法會議員施加根本憲制責任,必須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區,當中包括有責任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議員行使公職職權時不得有違。上訴庭指立法會並非國家立法機關,而是一個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立法機關,其角色及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並由《基本法》根據《憲法》第31條規定,僅擁有《基本法》賦予的職權,立法會行使職權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或向政府問責時,都必須符合《基本法》條文。

涉案謀劃屬顛覆國家政權罪所指的非法手段

上訴庭指戴耀廷所構想以及所有參與者所知悉,涉案謀劃乃「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及強迫中央政府結束「一國兩制」,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顯然濫用《基本法》第73(2)條賦予的權力,故裁定涉案謀劃屬顛覆國家政權罪所指的非法手段。

眾被告上訴指立法會議員在審核財政預算時,有權考慮與財案利弊無關的事宜,例如向政府問責以及爭取「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上訴庭反駁指從審核流程可見,審視預算利弊以確定是否值得通過,必然構成立法會議員的核心職權,財案利弊以外的事宜根本無關,若納入考慮即偏離核心職能。

上訴庭指《基本法》看來已有安排立法會如何在非財政事宜方面向行政機關問責,立法會向行政機關問責這項主要職能,取決於《基本法》相關條文的正確詮釋、行政主導體制中的立法會此職能的全面及審慎分析,以及問責安排在《基本法》憲制背景下的含義。上訴庭認為各方陳詞流於表面,未能提供協助,因此不會就此極其重要的憲制問題下定論,但強調立法會議員在審核財案時,不能藉向政府問責而違反維護香港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

上訴庭分析「五大訴求」一直主張迫使行政長官辭職,最終目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藉審核財案以達到目的,明顯有違立法會議員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責任,而爭取普選即使與《基本法》最終目標相符,亦必須在《基本法》的憲制框架內行事,被告無權開展涉案謀劃來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

原審法庭正確裁定眾被告屬串謀一份子

上訴庭又指涉案謀劃連串行為的目的,就是要透過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及其帶來的後果,嚴重干擾、阻撓及破壞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此乃造成顛覆後果的手段,涉案連串行為屬顛覆國家政權罪所指的被禁行為。若被告有意為之,便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謀劃及參與連串行為,並懷有顛覆意圖,便須裁定罪成。法庭有權裁斷謀劃及連串行為有否違反憲制責任及有何法律後果,因此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上訴庭指原審法庭有權按整體證據裁決,裁定眾被告皆屬串謀一份子的結論無可詬病,又裁定原審法庭於審訊期間的提問皆在容許範圍內,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終駁回所有定罪上訴。

就眾被告判刑無犯錯

在判刑上訴方面,上訴庭認為任誰都不能斷言即使眾被告當選仍只會是立法會少數,謀劃注定失敗,而抹煞謀劃的可能性,指出以2019和2020年的動盪情況而言,難保立法會內形勢不會傾向被告及理念相近的人,所以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謀劃不可能成事作求情理由,做法正確。上訴庭再指誤解法律非有效的求情理由,原審法庭為此減刑實非必然。

上訴庭指量刑起點一律定為7年並非明顯過高,而謀劃以被告當選做手段,要令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陷入混亂,所以在選舉工程中發言或行事多少,根本沒有分別,毋須個別量刑反映不同的參與程度。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庭因過往公職及發起《墨落無悔》聲明等而加刑減刑,以至身負暴動案被告刑期全部分期執行等,做法全部沒有犯錯,駁回全部刑期上訴。

至於律政司上訴劉偉聰罪脫方面,上訴庭引述原審法庭接納《墨落無悔》聲明不是由劉偉聰親自簽署,劉偉聰發現後因進退維谷而決定不澄清,另一方面劉偉聰從沒公開提倡五大訴求或綑綁否決財案,與其說法一致,不認為自己受到任何承諾約束。上訴庭續指初選提名表格無助控方,因為劉偉聰必須簽署方可參選,雖然劉偉聰在《國安法》頒布後沒有退出初選,但當劉偉聰相信自己行事符合《國安法》,就沒理由退出。上訴庭指原審法庭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認為劉偉聰的指控存有合理疑點,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賺取政治本錢,但實際卻沒有顛覆意圖,因此上訴庭不信納原審法庭的裁定有悖常理,駁回律政司上訴。

逾百公眾到場輪候旁聽

脫罪被告劉偉聰庭外認為上訴庭裁決「還我公道」,感到愉快,又指「律政司係法治嘅把關者」、「多謝關心,人日大吉,江湖再見」。

逾百名公眾到場輪候旁聽,當中包括本案脫罪被告李予信、刑滿被告岑子杰、岑敖暉、梁晃維、馮達浚及王百羽。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亦到場列席。

上訴的被告中,有12人受審後定罪,《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判監7年9個月;「三投三不投」發起人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不求情判囚7年;梁國雄、林卓廷、余慧明則判監6年9個月;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彭卓棋均判監6年半。黃子悅和譚得志則認罪判監4年5個月,2人申請上訴刑期。其後譚得志彭卓棋先後放棄上訴。另外,劉偉聰原審後罪脫,遭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要求上訴庭推翻裁決,發還原審。

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