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荃灣非法集結 26歲青年重審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 判囚12周
發佈時間:15:58 2026-02-04 HKT
26歲男子2019年11月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並於期間配戴面罩,因而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共兩罪。他於2021年審訊後罪脫,惟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後他被裁定兩罪成立。裁判官劉淑嫻今判刑時,指案發時約有200人非法集結及堵路,但沒有暴力行為或針對高風險建築,被告亦非主導角色,加上他由罪脫變為監禁,當中承受壓力,酌情減刑後判囚12周。
重審後被定罪年過21失勞教中心判刑選項
被告為26歲葉澤深,他被控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1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同案被告陳皆橋亦被控相同罪名,經審訊後罪脫。
辯方今求情時,提到被告事後有所反思,承諾日後奉公守法,而他亦對感化官坦白曾因生意決定錯誤而破產,也曾因壓力服食大麻,但承諾日後不再接觸這些危險藥物。
辯方另提出案件存在延誤,但劉官指被告在律政司上訴得直後,曾再就此上訴至終審法院,某程度上被告有份造成延誤。辯方同意,但指被告如果原審時裁定罪成,當時年僅21歲的被告仍有勞教中心等其他判刑選項,望法庭酌情減刑。
官判刑指非主導角色且重審後定罪承受壓力
劉官判刑時,提到被告過去無案底,背景報告透露被告曾在財務公司任職經紀,但因借款30至40萬投資虛擬貨幣失利而破產,後來從事舞台燈光工作。
劉官指,案發當日約有200人非法集結,並以雜物堵路及與警方對峙,但無證據顯示集結人群有暴力行為,而非法集結時長約46分鐘,警方曾舉藍旗警告及發射3至4枚催淚彈驅散人群,惟示威者對抗程度相對不激烈,亦非針對任何高風險建築、公共機關或造成財物損失。
劉官指,被告被捕時,他身上被發現索帶,但沒有攻擊性物品,他並非主導角色,而是便利、協助、推動其他人參與集結或自己參與集結。考慮到被告曾被判罪脫,但重審後罪成及面臨監禁,劉官接納被告在4年來承受壓力而酌情減刑,但因被告有份造成案件延誤,故不就案件延誤再額外減刑,最終就兩罪判處被告入獄12周。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