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荃湾非法集结 26岁青年重审后非法集结及违反《禁蒙面法》罪成 判囚12周

更新时间:15:58 2026-02-04 HKT
发布时间:15:58 2026-02-04 HKT

26岁男子2019年11月在荃湾参与非法集结,并于期间配戴面罩,因而被控非法集结及违反《禁蒙面法》共两罪。他于2021年审讯后罪脱,惟律政司上诉得直,发还重审后他被裁定两罪成立。裁判官刘淑娴今判刑时,指案发时约有200人非法集结及堵路,但没有暴力行为或针对高风险建筑,被告亦非主导角色,加上他由罪脱变为监禁,当中承受压力,酌情减刑后判囚12周。

重审后被定罪年过21失劳教中心判刑选项

被告为26岁叶泽深,他被控1项参与非法集结罪及1项在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于2019年11月12日在荃湾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参与非法集结,及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个面罩;同案被告陈皆桥亦被控相同罪名,经审讯后罪脱。

辩方今求情时,提到被告事后有所反思,承诺日后奉公守法,而他亦对感化官坦白曾因生意决定错误而破产,也曾因压力服食大麻,但承诺日后不再接触这些危险药物。

辩方另提出案件存在延误,但刘官指被告在律政司上诉得直后,曾再就此上诉至终审法院,某程度上被告有份造成延误。辩方同意,但指被告如果原审时裁定罪成,当时年仅21岁的被告仍有劳教中心等其他判刑选项,望法庭酌情减刑。

官判刑指非主导角色且重审后定罪承受压力

刘官判刑时,提到被告过去无案底,背景报告透露被告曾在财务公司任职经纪,但因借款30至40万投资虚拟货币失利而破产,后来从事舞台灯光工作。

刘官指,案发当日约有200人非法集结,并以杂物堵路及与警方对峙,但无证据显示集结人群有暴力行为,而非法集结时长约46分钟,警方曾举蓝旗警告及发射3至4枚催泪弹驱散人群,惟示威者对抗程度相对不激烈,亦非针对任何高风险建筑、公共机关或造成财物损失。

刘官指,被告被捕时,他身上被发现索带,但没有攻击性物品,他并非主导角色,而是便利、协助、推动其他人参与集结或自己参与集结。考虑到被告曾被判罪脱,但重审后罪成及面临监禁,刘官接纳被告在4年来承受压力而酌情减刑,但因被告有份造成案件延误,故不就案件延误再额外减刑,最终就两罪判处被告入狱12周。

案件编号:WKCC2319/2020
法庭记者:王仁昌